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以”投资合作协议”和”宣传合同”的名义向另一家公司支付了数千万元。对方在回款过程中始终按年化百分之三十的利率定期付息,但在被要求归还本金时突然翻脸:我们是投资关系,亏损自负。
我们运用《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论证表面的”投资协议”和”宣传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借贷法律关系才是双方真实意思。法院全面支持------本息和按年化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的后续利息全部获判。
基本案情
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以”投资合作协议”的名义向另一家公司支付了数千万元,同日还签署了一份”宣传合同”。两份合同在外观上构成了一笔”投资+服务”的商业安排。对方在此后的回款中,以”投资收益”和”宣传费”的形式持续支付利息------每一次还款的金额与百分之三十的年化利率精确匹配。当出借方要求归还剩余本金时,对方突然主张双方是投资关系:既然是投资,亏损就应共担,不存在”归还本金”一说。
重点与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点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双方的真实意思到底是投资还是借贷。投资意味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项目亏了,出借方可能血本无归;借贷意味着还本付息------无论对方赚了还是赔了。在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从行为中推断真实意思。
代理亮点
“还款金额与利率的精确匹配”------用数学证明借贷关系。
这是本案最具说服力的证据。对方每一次的回款金额,从本金和利率出发反向计算,都与百分之三十的年化利率精确匹配------精确到元。例如,其中一笔还款的金额可以精确拆解为”本金九百万元+三百四十二天利息二百五十余万元”。这种精确度不可能是巧合------它是借贷关系利率计算的数学痕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采纳了这一论证逻辑,将其作为认定双方真实意思为借贷的核心事实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教科书式运用。
我们将《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直接映射到本案的三层事实上:表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应归于无效;“宣传合同”同样是虚假意思表示------双方从未实际履行任何宣传服务;隐藏的借贷法律关系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有还款行为、有利率痕迹、有对方回函中的自认作证。三层事实递进论证,条理清晰。
对方信函中的自认------用对方自己的话打倒对方。
在双方的往来信函中,对方写下了”高息欠款""归还本金”等措辞------这些表述只有在借贷关系的语境中才是合理的,在投资关系中则完全不通。“投资”不需要”归还”------只有借款才需要。这些措辞构成了对方对借贷关系的事实自认,与还款金额的利率痕迹形成双重印证。
案件结果与启示
一审判决对方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截至起诉时的利息,并按年化百分之二十四支持后续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在”名股实债”场景中的典范文书式运用。它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当合同名称与交易实质不一致时,如何通过行为证据(还款频率和金额)、言辞证据(往来信函中的措辞)和数学计算(利率的精确匹配)三个维度交叉论证真实法律关系。这一方法论不局限于名股实债------凡是交易外观与实质不符的案件,都可以借鉴这一论证框架。
需要提示的是,本案的论证体系高度依赖还款记录的完整性------如果对方从未还款或不规律还款,“精确匹配”的计算方法将无从施展。此外,通谋虚伪表示的成立要求双方均知道表面的法律行为是虚假的------单方误解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