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肖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受托人保底承诺有效,按约赔偿亏损

(2021)鲁02民终14192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1月29日
委托理财保底条款保本承诺无偿委托赔偿损失

秦某、肖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受托人保底承诺有效,按约赔偿亏损

基本案情

肖某委托秦某操作证券账户,投入本金164.2万元。秦某出具承诺书和保证书,承诺账户余额不足100万元时赔偿差额。截至约定日账户仅余16.3万元,差额83.6万元。

裁判理由

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承诺书和保证书应承担法律后果。虽2018年当天出具的保证书认定为受胁迫无效,但此前2016年和2017年的承诺书和保证书无证据证明受胁迫,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自愿出具的保本承诺书和损失赔偿保证书,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受托人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1)鲁02民终14192号
  • 裁判日期: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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