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邓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承诺无效+过错比例分担

(2021)湘01民终11368号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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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邓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承诺无效+过错比例分担

基本案情

彭某(上诉人/原审原告)与具有证券从业背景的邓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间形成口头委托理财关系。彭某以自己及第三人王淑英、李年丰共同筹集的资金共计15,800,000元,转入其光大证券账户,委托邓某进行股票操作。双方约定盈利后邓某获取30%利润分成。

邓某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保本:若2017年4月30日前账户内本金不足15,800,000元则补足亏损部分。2017年4月30日期满时账户净值为12,460,497.17元,邓某未补足亏损,反而继续操作账户。此后资金转入第三人李年丰名下东兴证券账户继续由邓某操作。至2018年6月28日双方终止合作时,账户净资产为6,130,974.08元,总亏损9,668,046元。

彭某诉请邓某返还委托理财本金9,668,046元及利息。邓某已先行支付13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368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邓某按30%比例赔偿彭某损失2,900,413.80元。

裁判理由

关于保底承诺的效力

保底承诺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若大量存在于投资理财领域,会推动证券市场失真,扩大系统性风险。保本条款将股票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认定无效。

关于合同效力

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直接影响委托人的缔约目的,该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关于过错分担

邓某具备专业证券理财知识,数次向彭某承诺保本,使得彭某持续信赖其操作,具有一定过错。彭某明知证券投资风险客观存在,仍基于违背市场规律的保本承诺持续将资金交由邓某操作,本身亦有过错。邓某与彭某均参与了股票账户操作。综合考量,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邓某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裁判要旨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作出的保本承诺违背股票市场基本规律和风险分配原则,构成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应认定无效。

二、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三、受托人具备专业证券从业背景、多次作出保本承诺且持续操作账户的,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要过错;委托人明知保底承诺违背市场规律仍坚持委托的,亦有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分配赔偿责任比例。

关联索引

  • 案号:(2021)湘01民终11368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1月12日
  • 审级:二审
  • 一审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一审案号:(2020)湘0111民初5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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