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诉王某等——期货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但事后结算协议有效
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保底条款合同无效结算协议
施某诉王某等——期货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但事后结算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王某委托施某操作期货账户1000万元,约定保本分成,亏损由施某承担。合作期间亏损168万余元。双方签订协议确认亏损由施某承担,约定违约金及律师费。
裁判理由
保底条款(亏损全部由受托人承担)系协议基础和核心条款,无效导致协议整体无效。但双方事后签订的结算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施某应按约赔偿。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的期货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亏损全部由受托人承担)因违反公平原则无效且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但双方事后就亏损金额达成的结算和赔偿协议独立有效,受托人应按约赔偿。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01民终1472号
- 裁判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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