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广州某租赁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到期应返本付息

(2022)鲁0203民初5428号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2年7月1日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转让保本保息逾期兑付罚息

陈某诉广州某租赁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到期应返本付息

基本案情

陈某认购某租赁公司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债权转让产品70万元,期限6个月,年化收益率7.7%。到期后未兑付,某租赁公司辩称底层资产承兑人融创公司延迟付款。

裁判理由

认购协议未说明本金损失风险,未约定兑付前提条件,应视为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到期后发行人有义务返还本金。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年化7.3%)计算。

裁判要旨

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债权转让产品,认购协议未提示本金损失风险且约定了固定期限和收益率的,应认定为保本保息产品,发行人到期应无条件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0203民初5428号
  • 裁判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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