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广州某租赁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到期应返本付息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转让保本保息逾期兑付罚息
陈某诉广州某租赁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到期应返本付息
基本案情
陈某认购某租赁公司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债权转让产品70万元,期限6个月,年化收益率7.7%。到期后未兑付,某租赁公司辩称底层资产承兑人融创公司延迟付款。
裁判理由
认购协议未说明本金损失风险,未约定兑付前提条件,应视为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到期后发行人有义务返还本金。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年化7.3%)计算。
裁判要旨
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债权转让产品,认购协议未提示本金损失风险且约定了固定期限和收益率的,应认定为保本保息产品,发行人到期应无条件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0203民初5428号
- 裁判日期:2022-07-01
⚠ 风险提示:本类案库内容由 AI 辅助整理,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工作积累,但不能完全排除AI幻觉。案件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但整理过程可能存在疏漏。正式引用或使用前,请务必自行核查原始裁判文书。如发现失实或错误,欢迎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