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诉董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保本保息约定有效,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后受托人应赔偿本金损失并支付利息

(2021)京74民终628号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年1月29日
['民间委托理财', '保本保息约定', '保底条款', '合同解除', '账户关闭', '协商终止']

王某、王某诉董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王某与董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将股票账户及资金150万元委托董某操作,董某承诺保本保息(年化12.5%),并约定亏损由董某补足。董某于2019年1月按补充协议注入70万元保证金。2020年3月12日,王某向董某发送账户亏损情况,董某回复”我看到了,让我好好想想、休息几天吧,你可以把账户关了”。王某随即更改账户密码关闭账户。王某、王某起诉要求董某赔偿本金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赔偿王某本金损失79438.86元、利息395715.92元;赔偿王某本金损失39719.43元、利息135357.96元。

裁判理由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1)关于合同终止性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董某同意王某”关闭账户”,且根据2019年补充协议第5条,“关闭账户”具有终止合作的效果。案涉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终止。(2)关于保底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保本保息约定系董某真实意思表示,董某作为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自愿作出该承诺不违反公平原则,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约定有效。(3)关于损失分担。王某在履行中存在70万元资金注入迟延的违约行为,对账户损失有一定影响,一审酌定其自行承担20%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1.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自愿作出的保本保息承诺(保底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2. 微信聊天记录中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关闭账户”,结合合同约定中”关闭账户”即终止合作的理解,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3. 委托人迟延注入保证金的违约行为对账户亏损有影响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适用)相关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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