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公司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汇鑫5号300万)——信托赎回条款构成刚兑、财产处置未确定不支持赎回

(2022)京74民终418号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年6月23日
['刚性兑付', '信托赎回', '合同条款效力', '汇鑫5号', '固定收益']

某服饰公司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汇鑫5号300万)——信托赎回条款构成刚兑、财产处置未确定不支持赎回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2日,某服饰公司认购某信托公司”汇鑫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878期)300万元,封闭期185天,最高参考收益率7.2%。《信托合同》第8.4条约定赎回资金按”受益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计算。

封闭期届满后,某服饰公司申请赎回,某信托公司未按期兑付。某服饰公司起诉要求某信托公司支付赎回资金及收益,并表示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仅要求依据合同条款刚性兑付。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某服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4元由某服饰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信托合同》第8.4条约定的赎回资金计算公式系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的约定,属于保底或者刚兑条款,应为无效。信托财产处置情况尚未确定,某服饰公司明确表示仅要求依据合同条款刚性兑付,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某信托公司公司与某服饰公司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条款无效,且该信托财产处置情况暂未确定,某服饰公司的赎回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信托合同中约定赎回资金按”受益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信托收益按”1元×最高参考年化收益率×存续天数/365”计算的条款,实质为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信托财产处置情况尚未确定的,受益人仅依据刚兑条款要求受托人支付赎回资金及固定收益的,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

历审案件:

  1.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8221号
  2.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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