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某理财公司——外汇委托理财合同解除与净损失补偿规则

(2024)浙0902民初4113号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5年1月15日
['外汇委托理财', '保本保收益', '合同解除', '净损失补偿', '口头合同']

林某诉某理财公司——外汇委托理财合同解除与净损失补偿规则

基本案情

林某与某理财公司签订五份《技术服务协议》(实为委托理财),约定委托管理美元资金进行外汇交易(Dooprime平台)。部分协议约定按月支付1.5%收益、保本保收益,部分约定按盈利50%收取服务费。林某共汇款86.7万元。2024年7月后公司不再支付收益,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无人管理。林某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本金。

裁判理由

定海法院认为,五份《技术服务协议》及口头合同均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收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三份协议约定”本金亏损按净损失补偿”,已分配的利润应从赔偿额中扣除。原告自认收取收益款27442元应扣减,返还本金839917.70元。原告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解除日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起算。

裁判要旨

  1. 名为《技术服务协议》实为委托理财的合同,应按实质认定案由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 委托理财合同中”本金亏损于合同到期日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及”保本保收益操作,一年期满若本金损失按净损失补偿,净损失=本金-已分配的利润”均属于净损失补偿规则,委托人已收取的收益款应从赔偿额中扣除。
  3. 委托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4. 合同约定的按月支付固定收益条款,属于保本保收益性质。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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