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潘某、张某股东出资纠纷案——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债权人预期利益

(2019)粤20民终943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年5月20日

许某诉潘某、张某股东出资纠纷案——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债权人预期利益

基本案情

闻嘉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潘某(认缴180万元/60%)和张某(认缴120万元/40%)。公司章程规定首次出资100万元于2011年4月19日前缴足,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4个月内缴足——即2013年4月27日为缴足期限。首次100万元已实缴,余200万元未缴。

许某(上诉人/原审原告)与闻嘉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涉诉。在上诉期间,潘某、张某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缴足日期延长至2041年4月18日。许某认为股东恶意利用认缴制为逃避债务恣意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要求潘某、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94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张某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的债权人为闻嘉公司而非其股东潘某、张某。公司法实行认缴出资制,潘某、张某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已向工商部门备案,符合法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许某如认为闻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提起破产程序”。

该案发生在《九民会议纪要》(2019年11月)发布之前,彼时法律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尚无明确规定。法院持保守立场,认为:除《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外,要求股东在其他情形下出资”加速到期”,缺乏法律依据与请求权基础

此外,法院隐含认为: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前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公司工商备案登记及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等信息,债权人对此应有判断及预期,在此前提下又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损害了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裁判要旨

  1. 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前,对于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院倾向于认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支持债权人的直接请求。
  2. 债权人如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未足额出资,应通过申请破产程序实现权利救济,而非在个别诉讼中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前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对此应有合理预期。

说明: 本案裁判观点已被《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和新公司法第54条实质性改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已明确属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九民纪要第6条第2项)。

关联索引

  • 《企业破产法》第35条
  •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后出,本案裁判后予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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