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某商务公司等——理财产品未到期时发行人单方变更兑付方案并停止付息构成违约
丁某诉某商务公司等——理财产品未到期时发行人单方变更兑付方案并停止付息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某财富公司业务经理购买被告某商务公司发行的”佳安阳光”非公开债务融资工具产品,金额150万元,产品期限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9.2%。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为该产品提供担保。2021年11月,佳兆业集团发布公告单方面变更兑付方案,将原合同约定的分期兑付方式改为按到期时间顺序分期兑付,且本金到期前不支付利息。原告不同意该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告,被告此后亦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原告据此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被告佳兆业集团作为担保方单方面发布公告变更原合同约定,该变更对原告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到期后,两被告均未支付利息,构成违约。但案涉理财产品尚未到期,合同未约定原告可单方解除协议,被告虽变更兑付方案但表示仍愿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故不支持解除合同及立即返还全部本金的诉请。对于已到期的第一个利息偿付日利息及相应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理财产品尚未到期,发行人虽单方面变更兑付方案,但仍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投资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返还全部本金。但发行人及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担保人单方面发布的兑付方案变更对投资人无效。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
- 类似案例:(2021)粤0304民初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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