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集团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被告认可,判决返本100万+利息+违约金(LPR);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责任
张某诉某集团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被告认可,判决返本100万+利息+违约金(LPR);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集团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万象物流新能源盈达”产品,认购金额100万元,产品期限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9.6%。被告某某公司1(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支付100万元认购款,被告仅支付第一期收益7,101.36元,到期后未兑付本金及剩余收益88,898.64元。原告起诉请求返还本金100万、支付收益88,898.64元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和保函费;要求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股东天洪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均认可诉请。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某集团返还投资本金1,000,000元;支付投资收益88,898.64元;支付违约金(以1,088,898.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函费2,000元;被告某某公司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洪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12,885.09万元范围内就被告某某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在其他案件中实际赔付部分不再赔付)。
裁判理由
被告违约应承担返还本金、支付收益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为同期LPR。被告某某公司1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股东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被告天洪公司作为股东,认缴出资216,800万元,尚有12,885.09万元未实缴,原告有权要求出资加速到期。
裁判要旨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标准可酌情调整为同期LPR(较2倍LPR更为酌减)。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新《公司法》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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