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吴某乙与某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
吴某甲、吴某乙与某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1)浙商提字第78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 |
| 审判日期 | 2011-12-20 |
| 申请再审人 |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吴某甲、吴某乙 |
| 被申请人 |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 |
案件背景
2007年1月,某公司(松××公司)的客车与原亚龙油脂公司的罐式货车相撞,双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某公司先后赔偿乘客共计917690.94元。原亚龙油脂公司由邵×(出资90%)、吴某甲(出资10%)设立。2009年11月,原亚龙油脂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邵×、吴某甲、吴某乙为成员)。清算组在《浙江工人日报》刊登注销公告,但未书面通知某公司申报债权。2010年1月公司注销。后某公司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
- 某公司是否系原亚龙油脂公司的已知债权人
- 清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浙江省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 原亚龙油脂公司与某公司因共同肇事形成共同侵权关系,原亚龙油脂公司曾与某公司共同承担部分赔偿,且王甲等乘客曾起诉过两家公司,原亚龙油脂公司对事故赔偿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为已知。原亚龙油脂公司明知其要与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某公司赔偿后向其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也应有所预见,故某公司系已知债权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清算组应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原亚龙油脂公司明知某公司系债权人,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某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公司已清算注销,酌情确定清算组成员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改判邵×、吴某甲、吴某乙赔偿某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 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追偿权,一方承担全部赔偿后,另一方即成为其债务人。公司在清算时明知共同侵权赔偿纠纷尚未了结,应将该方债权人列为已知债权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 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其未能申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应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已无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法院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非一律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
关键词
清算组成员责任, 已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义务, 清算程序, 赔偿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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