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诉王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本息1220万元

(2022)鲁民终406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年6月6日
私募基金适当性义务金刚游戏冷静期回访大额赔偿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王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本息1220万元

基本案情

王某认购永丰一号基金1220万元(800万+420万两笔)。恒信公司未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揭示和冷静期回访。2018年分配1169430.05元。

裁判理由

恒信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王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资本金1220万元,利息按存款利率分段计算(扣减已分配收益)。获赔后相应基金权益归恒信公司。

裁判要旨

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赔偿投资本金及按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后可取得相应基金份额权益,避免双重受偿。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民终406号
  • 裁判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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