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诉郭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投资损失
私募基金适当性义务损失赔偿冷静期回访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郭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投资损失
基本案情
郭某认购某资产管理公司永丰一号基金220万元。恒信公司未进行风险评估、未让郭某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自认未冷静期回访。2018年分配210880.83元。
裁判理由
与同系列案一致。恒信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赔偿本金220万元及利息(扣减已分配收益)。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应赔偿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按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民终409号
- 裁判日期:2022-06-06
⚠ 风险提示:本类案库内容由 AI 辅助整理,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工作积累,但不能完全排除AI幻觉。案件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但整理过程可能存在疏漏。正式引用或使用前,请务必自行核查原始裁判文书。如发现失实或错误,欢迎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