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汪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100万元本息

(2022)鲁民终410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年6月6日
私募基金适当性义务损失赔偿冷静期回访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汪某等——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100万元本息

基本案情

汪某认购某资产管理公司永丰一号基金100万元。恒信公司未履行风险评估、风险揭示和冷静期回访义务。2018年分配95854.92元。

裁判理由

与同系列案一致。赔偿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扣减已分配收益。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应赔偿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按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赔偿后取得相应基金权益。

关联索引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2)鲁民终410号
  • 裁判日期: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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