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银行广汉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七旬老人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浮亏未赎回主张银行违规销售被驳回
金融委托理财基金销售适当性义务保本承诺浮亏未赎回举证责任
张某诉某银行广汉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七旬老人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浮亏未赎回主张银行违规销售被驳回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947年生)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被告某银行广汉支行手机银行APP买入”天弘永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买入金额420,000元(确认份额417,973.45元,手续费2,089.55元)。该基金经证监许可注册,风险等级为混合型FOF。
张某称被告工作人员崔文博推销时承诺保本,并代其操作购买;2023年8月10日又在其不知情下私自续购。主张被告违规承诺收益、代为操作,诉请赔偿损失28,000元。
被告辩称未承诺保本,基金仍存续未赎回无损失发生,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截至起诉,张某未操作赎回基金。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理由
张某通过被告手机银行APP购买案涉基金,操作时需输入密码、阅读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书,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工作人员代其操作及承诺保本的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手机银行APP在客户购买基金时须进行查询基金信息、阅读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书操作流程,应认定被告已尽到合理方式提示义务。根据案涉基金协议,投资者持有满一年即可赎回,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后即可赎回但截至起诉未操作。案涉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属投资行为,原告应自负盈亏。
裁判要旨
- 客户通过手机银行APP购买基金,操作时需输入密码、阅读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书的,应认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客户主张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操作及承诺保本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基金产品未赎回仅处于浮亏状态,客户以浮亏为由主张银行赔偿损失的,因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设置阅读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书流程,可以视为已尽到适当性义务中的提示说明义务。
关联索引
-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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