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诉李某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律师函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本金30万元
某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诉李某某——律师函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本金30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6日,经某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工作人员唐某某推介,李某某购买某资产公司公司”华润-博沣博富2号”产品,投资本金30万元。后博沣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某诉请银行赔偿本金损失30万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
一、法律关系。 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向投资群众宣传、推介并提供委托认购合同,博沣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与李某某之间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 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告知产品风险、对合作伙伴尽调,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投资本金30万元。李某某未审查受托人资质,过错轻微,利息损失自行承担。
三、诉讼时效。 李某某在2015年5月向公安机关填表报案构成时效中断。刑事案件2019年4月30日终审,时效从该日起重新计算。李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EMS向银行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构成时效再次中断,起诉未超时效。
二审法院认定: 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场地内推介、销售博沣公司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李某某基于对银行信任签订合同。案涉产品系非正规理财产品,银行负有更严格的适当性义务。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李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EMS向银行发出律师函构成时效中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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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函(律师函)通过EMS寄送给义务人主张权利,EMS面单寄件人联邮戳日期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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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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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退赔程序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行为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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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于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生效判决在刑事案件退赔中主张权利。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2-7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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