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证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适当性义务证券公司私募基金保本承诺损失确定擅自交易
廖某、某证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副标题: 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员工私下保本承诺的赔偿需以损失确定为前提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证券公司;私募基金;保本承诺;损失确定;员工违规行为
基本案情
廖某通过某证券新疆分公司购买北京某私募投资基金200万元,后基金未能如期结算。廖某起诉主张证券公司抬高其风险等级、未充分揭示风险、员工赵某承诺保本保收益构成欺诈,要求赔偿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另主张赵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为其购买”某行业轮动混”基金造成亏损120262.37元。
某证券新疆分公司辩称已完成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已履行适当性义务。赵某承认其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廖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0.94元,由廖某负担。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 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已对廖某进行风险评估(AA级积极型),对基金产品进行了风险揭示(双录、电话回访),廖某作为具有多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已确认了解风险。某证券新疆分公司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 赵某作为从业人员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存在过错。但北京某基金尚未完成清算,基金净值动态变化,廖某的最终损失数额尚未确定。待清算完成后,廖某可另行向赵某主张赔偿,本案暂不作认定。
- 关于擅自购买”某行业轮动混”基金:产品为廖某在线购买,风险测评匹配,证券公司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赵某存在保本补偿行为但已支付5万元补偿款,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赵某无需再额外赔偿。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证券公司已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揭示并完成电话回访确认的,应认定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向客户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的,属于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其赔偿责任以投资者损失数额确定为前提。基金尚未完成清算的,投资者损失数额尚未确定,应待清算后再行主张。
关联索引
- 案号:(2024)新01民终2957号
- 一审案号:(2023)新0102民初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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