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人诉某银行营业信托纠纷案(成渝金融法院2024·代收代付深度推介全额赔偿)

(2024)渝87民终4986号 · 成渝金融法院
银行代销代收代付深度推介全额赔偿佣金诚实信用

某投资人诉某银行营业信托纠纷案(成渝金融法院2024·深度推介全额赔偿)

副标题: 银行仅自我定位为代收代付但实际深度参与信托推介和销售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应承担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违反的承担全部本金损失

关键词

民事;营业信托纠纷;银行代销;代收代付;深度推介;全额赔偿;诚实信用

基本案情

投资人通过某银行购买某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银行抗辩称其与某信托之间系资金代收代付关系,并非信托产品的销售者,因此无需承担适当性义务。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认为: (1)某银行按代理收款金额1%/年的费率标准收取代理手续费,其不仅提供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获取佣金,更是以出售自己的信用与巨大影响力的方式获取佣金收入,若其在获取收益后完全不承担对客户的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某银行与某信托签订的信托资金代收代付协议约定,某银行除代为收取委托资金并负责划转信托收益和财产分配外,还应按照信托文件内容向投资人推介本信托计划。由此可知,某银行除代收代付关系外,还深度参与信托的推介和销售。 (3)本案中,由于银行仅自我定位为代收代付,没有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和风险匹配,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投资人的全部本金损失。

裁判理由

银行不仅提供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获取佣金,更是以出售自己的信用与巨大影响力的方式获取佣金收入,若其在获取收益后完全不承担对客户的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银行除代收代付外还深度参与信托的推介和销售,但仅自我定位为代收代付而没有进行风险测评和风险匹配,应承担全额责任。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银行以”代收代付”名义收取代理手续费但实际深度参与产品推介和销售的,构成销售机构,须承担适当性义务。仅自我定位为代收代付而未进行风险测评和风险匹配的,应赔偿投资人全部本金损失。

参考意义: 本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银行代销责任认定中的典型应用——不能以合同表面约定的”代收代付”来规避实质上的销售推介行为引发的责任。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4条

历审案件:

  1. 审理法院:成渝金融法院,裁判日期: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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