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诉某信托公司案——信托未清算损失不确定不支持赔偿
营业信托信托清算损失确定展期适当性义务
深圳某公司诉某信托公司案——信托未清算前损失不成就,投资人关联关系人明知风险
基本案情
机构投资人深圳某公司认购某信托公司”臻荣3号”深圳城市更新房地产信托计划4030万元。该信托资金用于深圳某旧改项目,后项目延迟、抵押登记未落实、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投资人诉请信托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约5973万元。投资人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该信托计划的担保人及担保公司大股东。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信托合同及风险揭示文件有效且具约束力。信托底层资产未变现完毕,按合同自动展期,信托未终止清算,投资人损失尚不确定。投资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是信托计划的担保人,对信托结构和风险充分知晓。驳回全部诉请。
裁判要旨
信托计划因底层资产未变现完毕而自动展期的,信托未经清算,投资人的损失尚未确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参与信托担保安排的,应视为充分知晓信托风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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