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适当性义务四维度审查案——首创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告知说明四维度审查框架

(2021)沪0115民初112270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四维度审查适当性义务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风险匹配告知说明Q&A承诺

浦东法院适当性义务四维度审查案——首创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告知说明四维度审查框架

副标题: 法院首创从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风险等级匹配、告知说明四个维度系统评述管理人适当性义务履行情况

关键词

民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维度审查;适当性义务;产品尽调;风险告知

基本案情

投资人投资某私募基金产品发生亏损,起诉管理人主张未尽适当性义务。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四个维度逐一评述:

(1)了解产品: 管理人没有提供曾对拟投项目进行过尽调的相关证据,应认定未尽了解产品义务。

(2)了解客户: 没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对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

(3)风险等级匹配: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对投资人进行了风险测评,因此不可能进行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

(4)告知说明: 管理人在销售中提供给投资人的《私募基金Q&A》中承诺若基金整体收益低于基准利率则管理人及第三方承诺承担回购LP份额的义务,从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看,该表述应理解为投资人能够获得不低于合同约定基金利率的收益,未将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风险向投资人作出特别说明,应当认定管理人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综上四点认定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法院应从了解产品(是否有尽调证据)、了解客户(是否有风险测评证据)、风险等级匹配(能否完成匹配)、告知说明(是否充分揭示最大风险)四个维度系统审查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情况。

参考意义: 本案是最早系统提出适当性义务”四维度审查”框架的判决之一,该框架后被浦东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采纳,成为上海法院审理适当性义务案件的标准化审查框架。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6条

历审案件:

  1. 审理程序:一审,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5民初11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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