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证券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风险测评非本人签名赔偿50%

(2021)沪0115民初34076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年2月20日
适当性义务风险测评笔迹鉴定通道信托谨慎勤勉义务

李某诉某证券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风险测评非本人签名赔偿50%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2月17日认购”某证券公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万元,该资管计划通过昆仑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东方金钰持有的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东方金钰承诺到期回购。资管计划到期后未能足额兑付。李某的100万元本金未收回,仅获得两期收益68,774.38元。

李某诉请某证券公司、昆仑信托连带赔偿本金损失100万元及收益损失、律师费。某证券公司辩称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勤勉管理义务;昆仑信托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证券公司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驳回对昆仑信托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损害后果: 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均提前终止,委托资金到期未获兑付,实际损失已产生。

二、适当性义务: 经司法鉴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上两处”李某”签名均非本人所写。某证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投资人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未能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三、谨慎勤勉义务: 东方金钰多次违反《回购合同》(15%股权质押融资、24%股权被司法冻结、累计新增借款大幅超标、持续对外担保、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投资机构未及时披露和控制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圳证监局亦对其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信息披露不及时、销售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四、昆仑信托责任: 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通道类),昆仑信托已履行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各项指令,未违反受托人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五、赔偿范围: 投资者亦应了解自身投资风险,不能将全部损失转嫁管理人。结合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本金50%。若后续清算收回款项,其中50%部分应支付某证券公司,以赔偿款50万元为上限。

裁判要旨

  1. 风险测评问卷非本人签名(经笔迹鉴定确认),管理人或其委托销售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管理人未及时披露和控制底层资产风险(融资人多次违约),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3. 通道类信托受托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事务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管理人赔偿范围酌定为本金50%,体现投资者也应自负部分投资风险的裁判理念。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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