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本金100%

(2021)沪0115民初112270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年8月4日
适当性义务谨慎勤勉义务私募基金损失认定托管人责任

周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赔偿本金100%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8年5月22日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某银行上海分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认购”天道稳赢1号上市公司并购私募投资基金”100万元,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年化9.3%,存续期限24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资金8,770万元投入安吉合伙(有限合伙),但未对底层资产进行有效监管。基金到期后,周某未能获得兑付。2021年7月,基金管理人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

周某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本金100万元及收益,并要求托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某资产管理公司公司辩称基金尚未清算、损失未发生;托管银行辩称已尽到形式审查和监督义务。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资产管理公司公司赔偿周某损失100万元;驳回周某对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损失认定: 基金到期未获兑付,实际损失已经产生;管理人被注销登记后无法继续履职;以基金未清算主张损失未发生缺乏依据。

二、适当性义务(四维度审查): (1)了解客户——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对投资人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2)了解产品——管理人未提供对拟投项目进行过尽职调查的证据;(3)风险匹配——管理人未提供风险测评证据,无法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4)告知说明——《私募基金Q&A》中承诺”若基金整体收益低于基准利率,则管理人及第三方承诺回购LP份额”,从消费者理解角度误导投资人,未将最大损失风险作出特别说明。综上,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

三、谨慎勤勉管理义务: 管理人未对底层合伙企业财务账册进行查阅、未做投后跟踪管理、未充分及时披露信息、被注销管理人登记后无法履职,违反了谨慎勤勉义务。

四、托管人责任: 某银行已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资金投向符合合同约定;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多次向管理人发函督促履职;在管理人失联后及时向协会和监管机构报告。托管银行已充分履行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赔偿范围: 综合考虑管理人违约程度,酌定赔偿本金100%。若后续清算收回款项应支付管理人,以赔偿款100万元为上限。

裁判要旨

  1.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未测评、未尽调、未告知最大风险)、未尽谨慎勤勉管理义务(未投后管理、未及时披露信息),应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100%。

  2. 私募基金到期未清算,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投资者损失尚未发生;基金一旦出现无法兑付、管理人失联等情形,损失即已客观发生。

  3. 托管银行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发现异常后持续督促管理人履职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已充分履行托管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适当性义务审查应采用四维度框架: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告知说明,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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