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私募基金分期发行未备案但投资者真实意愿购买底层追索中损失不确定驳回诉请

(2023)沪0115民初3404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年3月21日
委托理财合同私募基金分期发行未备案回访确认适当性义务损失不确定底层资产追索

张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私募基金分期发行未备案但投资者真实意愿购买底层追索中损失不确定驳回诉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曾购买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7号基金并如期收回本息。2018年2月,原告在境外通过微信联系某资产管理公司客户经理,明确表示认购”丰圣·融驰稳健9号第11期基金”1,600万元,同意回国后补签合同。原告向募集账户汇款1,600万元后,被告将募集资金投入底层资产(金堂县商铺租金收益权)。后底层资产方违约,管理人提起诉讼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仅于2019年5月获分配957,456元。

中基协认定某资产管理公司存在部分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9号基金备案后发行的各期产品要素不同,本质上属于不同基金产品但未逐期备案)、未按规定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涉案9号基金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此前已投资7号基金并签署过完整文件,本次投资时明确表示”已阅读9号基金,挺好的”,承诺”4月份回国后再补签合同”,后确于4月取得合同并持有。据此,签署合同并投资系原告真实意愿,对原告以未在合同落款处署名否认合同成立、以未经回访确认主张擅自挪用投资款,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在适当性义务、风险告知、底层资产尽调等方面存在不当,原告在未充分了解产品内容时进行1,600万元大额投资亦有过错。但因底层资产正处于积极追索过程中——管理人已提起诉讼、达成和解、新增抵押、取得胜诉判决并进入执行,执行案件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并仍在执行中——原告损失尚无法确定。原告可在基金清算完毕、损失最终确定后另行主张。

关于基金托管人责任,托管人已按指令完成资金划付,未造成划转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1. 投资者虽未在合同落款处署名,但通过微信表达认购意愿、实际汇款、事后取得合同并持有等行为,可认定签署合同系其真实意愿。

  2. 私募基金备案后分期发行各期要素不同的产品,未逐期向中基协备案,属于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但不必然导致基金合同无效或基金不成立。

  3. 未经回访确认即划转资金确属违规,但投资者明确表示愿意购买并以行动予以确认的,不能以此认定管理人擅自挪用投资款。

  4. 底层资产正在通过诉讼、执行程序积极追索中,查封扣押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多样,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中,投资者损失尚无法确定,应待基金清算完毕、损失最终确定后另行主张。

  5. 管理人在适当性义务、风险告知、底层资产尽调等方面存在不当,投资者亦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损失不确定时不得径行要求赔偿。

  6.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完成资金划付、未造成划转损失的,对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基金备案)、第十六条(适当性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1999年)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冷静期)、第三十条(回访确认)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2条至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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