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基金底层资产追索中损失未确定驳回诉请
委托理财私募基金底层资产损失确定清算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
黄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基金底层资产追索中损失未确定驳回诉请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原告黄某与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某公司8)签订《丰圣-融驰稳健9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认购500万元。基金通过有限合伙时某投资于金某财富的租金收益权(底层资产为四川永辉超市租赁物业)。基金到期后,因金某未按时回购,管理人提起诉讼并达成和解协议,部分回款。原告主张被告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备案、未披露信息等违规行为,要求赔偿本金5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基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在适当性义务、风险告知、底层资产尽调等方面存有不当,原告在未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时即进行500万元大额投资也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但系争产品底层资产正处于追索过程中:管理人已提起诉讼并达成和解协议、新增抵押、部分回款、取得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执行案件仍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原告的损失尚无法确定,主张赔偿投资款的依据不足,可在基金清算完毕、损失最终确定后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
- 私募基金底层资产正处于追索、执行过程中,投资人损失尚未确定的,驳回赔偿诉请,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未备案分期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可由监管机构处罚,但不当然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仍待清算确定。
- 投资人明知存在风险仍大额投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82号
⚠ 风险提示:本类案库内容由 AI 辅助整理,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律师工作积累,但不能完全排除AI幻觉。案件主体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但整理过程可能存在疏漏。正式引用或使用前,请务必自行核查原始裁判文书。如发现失实或错误,欢迎联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