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2024案(风险测评晚于付款8天·不必然无效)
上海金融法院2024案(风险测评晚于付款8天·不必然无效)
副标题: 风险测评问卷形成时间晚于支付认购款8天且无证据证明投资人风险偏好在此期间发生变化的,不因此认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键词
民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事后风险测评;8天间隔;风险偏好;适当性义务
基本案情
投资人签署的投资者调查问卷的形成时间晚于其支付第一笔认购款时间,但两者仅间隔8天。投资人主张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投资者调查问卷的形成时间晚于其支付第一笔认购款时间,但两者仅间隔8天,且并无证据证明投资人在上述较短间隔时间内的风险偏好及投资动机发生变化,投资人通过签署案涉投资人调查问卷,确认其风险评估结果,该结果匹配案涉资管产品风险等级。据此,本案中某某公司已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在另一个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也认为:在投资人资产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且自愿投资于比其风险承受能力更高的产品的情况下,风险测评晚于支付投资款数日不影响风险测评结论的成立及对其合格投资者身份的认定。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 风险测评晚于付款但时间间隔较短(如8天)且无证据证明投资人风险偏好在此期间发生变化的,不因此认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
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案((2021)京74民终482号)的对比: 某资产管理公司案中风险测评晚于基金成立12天,北京金融法院认定”不能嗣后治愈”;本案中风险测评晚于付款仅8天,上海金融法院认定”不影响测评结论”。两个裁判并不冲突——某资产管理公司案的关键在于”测评晚于基金成立”(资金已投入),本案关键则在于”间隔短+风险偏好未变”。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
历审案件:
-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裁判日期: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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