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公司诉熊某案——无证券资质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2025)鄂01民终2111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年4月8日
委托理财无证券资质合同无效保底条款过错分担

宁波某公司诉熊某案——无证券从业资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宁波某公司与熊某签订”交易理财合作方案”,由公司代熊某进行期货交易,约定保底收益。熊某投入180.75万元,产生40%亏损后终止合同,诉请返还本金及利息。公司不具备证券期货经营资质。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1)公司无证券从业资质,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和市场秩序,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2)熊某在亏损40%时终止合同系正当的自我救济;(3)损失分担:公司承担70%(126.5万元,因其无资质且作出保底承诺),熊某承担30%(明知风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不具备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机构与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约定保底条款的,合同因违反金融特许经营规定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投资人在亏损达到约40%时终止合同具有合理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0条(证券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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