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诉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案(2024·GPS抗辩成功)
唐某某诉中国某某银行无锡梁溪支行案(GPS数据有效抗辩)
副标题: 投资人在通过银行App购买产品的,不属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后台GPS数据显示购买地点不在银行的,可有效抗辩”在银行工作人员指挥下购买”的主张
关键词
民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线上购买;GPS数据;双录豁免;自助终端
基本案情
投资人唐某某主张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完成购买理财产品操作。但根据后台数据显示,购买地点并不在银行营业地址。银行提供了线上签署留存的GPS地理位置数据作为抗辩。
裁判结果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1)投资人主张在银行工作人员指挥下完成购买,但根据后台数据显示购买地点并不在银行营业地址,投资人主张的事实并无充分证据证明。(2)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要进行”录音录像”仅限于线下销售情形——通过自助终端销售、购买理财产品不违反法律规定。(3)通过页面深度的设计使得金融消费者必须完成合同签订、风险告知等环节,且查看时长、查看方式可由金融消费者自行决定。与之相对应的现场购买反而可能会存在着销售人员诱导等情形,故对于现场购买的情形,有必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裁判理由
通过自助终端购买不属必须双录范围。后台GPS数据有效否定了”在银行指挥下购买”的主张。线上购买时消费者可自行决定查看时长和方式,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其知情权。
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1)通过自助终端/手机App购买理财产品不属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范围。(2)线上签署留存的GPS地理位置数据可作为有效证据抗辩投资人关于”在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指挥下购买”的主张。
参考意义: 本案是线上销售”留痕”保护销售机构的最佳案例——与上海金融法院”签署时间过短”案形成正反两面:留痕充足可保护机构,留痕不足则反噬机构。
关联索引
主要法条:
-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25条、第32条
历审案件:
-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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