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似乎法律距离常识越来越远

近年来,围绕社会热点事件的法律讨论持续出现。面对同一件事,普通公众与法律专业人士经常给出很不一样的判断。这种感受并非全无根据。现代法律形成了大量普通人难以直接理解的概念,并发展出了极其复杂程序。

法律与常识之间的距离为何似乎越来越远?究竟是公众错了,还是法律专业人士错了?如果法律完全回归常识,会发生什么,又是否可行?面对这种矛盾,需要在何种程度上反思和纠正?这些是本文希望探讨的问题。

一、常识为什么构成法律判断的起点

常识并非未经训练的偏见。即使没有学过法律,人们也能够感受到欺骗、强迫、背叛和欺凌的不当,能够理解责任应当与行为相称,也会对强者借助优势压迫弱者产生不满。法律中的诚实信用、正当防卫、过错责任和罪责刑相适应,都与共同生活中形成的道德经验存在联系。法律如果彻底失去这种经验,即使条文严密,也很难获得社会认同。

公众直觉还能够发现专业分析容易忽略的处境。一个人在被多人围困、亲属受辱时,是否还能像事后观看录像的人那样冷静判断;普通消费者是否真正读懂了几十页格式合同;劳动者在失去收入来源的压力下,是否有能力拒绝不利安排。这些问题无法仅靠概念推演解决。生活经验会提醒法律,形式上的选择可能缺少真实自由,相同规则也可能因资源差异产生不同后果。

常识的局限同样明显。人们的经验形成于有限环境,未必足以理解公司治理、金融传染、药品监管和算法决策中的复杂关系。人还习惯把零散信息组织成完整故事,习惯仅从自身经验和视角出发作出评判:出现严重后果,就希望迅速找到一个原因;某个人看起来值得同情,就容易降低对证据和责任条件的要求;某个人令人厌恶,又容易相信所有不利于他的叙述。网络传播偏爱鲜明立场和完整情节,调查所需要的等待、核实与保留意见往往缺乏同样的吸引力。

因此,常识与法律的关系不宜被概括为感性与理性的对立。常识为法律提供道德方向和生活知识,法律则试图把这些判断放入能够核实事实、约束强制力并普遍适用的制度框架。至于具体案件中哪种判断更接近公正,还需要继续考察事实如何形成、规则承担什么功能,以及制度为避免错误付出了什么代价。

二、法律为什么一步步变得复杂

法律曾经看起来更接近常识,部分原因在于传统社会的交往范围较小。交易和纠纷通常发生在长期往来的人之间,身份、礼俗、声誉和共同体关系构成规则的背景。人们容易理解这些规范,因为它们直接嵌入家庭、宗族、土地和邻里生活。不过,容易理解并不等于更加公平。规则与身份紧密结合时,人的出生、性别和社会位置往往决定权利,长期存在的等级也可能被当成自然秩序。

人口流动和市场扩大以后,陌生人合作无法继续依赖共同习俗。法律开始把具体的人抽象为平等主体,把复杂交往概括为所有权、合同、代理和责任。成文法和统一司法提高了可预期性,使互不相识的人也能进行长期交易。抽象化同时制造了法律与生活的第一层距离:法律不再只问谁值得同情,还要识别权利基础、意思表示、过错、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为了让相似案件适用相近规则,它必须删去部分个案细节。

工业化进一步把公司和大型组织带入法律。公司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转让和破产顺位不能从日常伦理中直接推出,却为资本集中、组织持续和大规模生产提供了基础。与此同时,雇主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虽然在形式上平等,实际掌握的信息和谈判能力却存在明显差异。劳动法、社会保险、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由此发展,法律对公平的理解也从适用同一规则,延伸到人是否具有真实选择能力、结构性优势是否应受限制。

进入风险社会以后,法律又从事后追责走向事前预防。药品、环境、金融和数据风险一旦大规模实现,事后赔偿往往不足以恢复损害。许可、资质、技术标准、资本要求和风险评估因此大量出现。一个行为即使尚未伤害具体个人,也可能因为显著提高公共风险而受到限制。法律开始处理概率和系统脆弱性,也越来越依赖医学、工程、金融和数据科学。

数字平台和人工智能使结构更加复杂。决定可能嵌入算法和界面,歧视未必表现为明确拒绝,损害也可能由开发者、平台、经营者和用户共同造成。法律需要重新判断谁掌握信息、谁具有控制能力、谁从系统中获益。普通经验很难直接观察这些关系,专业规则因而不可避免地增加。

今天的法律,是这些历史任务的重叠。杀人、盗窃和欺诈仍由古老的责任观念调整,合同和公司法组织陌生人合作,劳动法和消费者法修正形式平等,监管法预防系统风险,数字规则处理平台与算法权力。不同地区和群体还可能处于不同发展环境:全国统一标准对大型企业只是增加合规部门,对小规模经营者却可能成为沉重门槛。法律复杂化既有真实社会基础,也可能因部门权力、行业壁垒和规则无序叠加而进一步加剧。复杂本身既不能证明进步,也不能证明不公,仍需检验规则所承担的功能及其实际后果。

三、事实反转说明了法律为什么需要慢一些

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现场视频和错误信息使不少人迅速认定,与公交车相撞的红色轿车女司机逆行并引发惨剧,围绕性别、驾驶能力和高跟鞋的指责随之出现。警方后来的调查表明,轿车在正常车道内行驶,公交车因车内乘客与司机争执、互殴而失去控制。此前被认定为肇事者的女司机其实也是受害者。[1]

这个事件并非司法案件,却清楚展示了热点事件的认知顺序:结果首先出现,故事很快成形,责任随即被分配,证据仍在调查之中。人们最初的推断并非没有任何材料,只是有限画面提供的完整感替代了事实的完整性。如果后续视频没有出现,最易传播的叙事很可能长期占据公共记忆。

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则说明,故事还可能被有意制造。行为人偷拍视频,伪造聊天记录,编造女子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网络传播,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案件后来从自诉转为公诉,两名被告人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转发数量能够扩大伤害,却不能提高信息的真实性。

司法程序面对的不是一个已经完成的故事,而是来源不同、真伪未明的证据。证人可能记忆错误,视频只能记录局部,聊天记录可能被删减,鉴定方法也需要接受检验。质证、回避、审级和裁判说理之所以存在,是为了降低印象、偏见和权力直接决定事实的概率。这些程序不能保证每次都找到全部真相,却能阻止未经充分证明的故事过早转化为国家结论。

客观发生的事实与法律能够认定的事实也可能存在距离。证据灭失或者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时,法律可能无法确认一项事实上发生过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等于事件没有发生,只意味着国家尚未取得足够理由作出相应的不利决定。法律在这里表现出的迟缓和克制,源于强制结论必须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

四、公众与法律共享正义期待,却未必同意实现路径

不少热点案件中,公众与法律都以公平正义为理由。公众通常从损害和处境出发,关心谁受到欺凌、谁利用优势、结局是否令人接受;法律还需分析不法行为是否正在发生,行为人具有何种主观状态,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能否证明,以及某种处理能否依据事前公布的规则作出。

于欢案集中呈现了这种差异。案发前存在高息借贷和长期不法逼债;案发当晚,于欢及其母亲被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侮辱、推搡和围堵。于欢持刀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确认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同时认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改判有期徒刑五年。[3]

公众反应捕捉到了原审判断中容易被压低的事实:长期逼迫、人格羞辱、现场恐惧,以及人在突发情境中难以精确控制反击强度。法律仍需保留另一条边界:存在防卫起因并不当然使一切反击免责,生命和身体损害仍要接受必要性与相称性审查。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到,于欢案等案件反映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也暴露出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理念和具体规则上需要完善;判断防卫情形应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环境,不能以事后视角苛求普通人。[4]

这个过程说明,公共经验能够提醒法律看见被专业概念遗漏的生活处境,法律分析则要防止个案同情直接取消责任边界。舆论不能代替证据和审判,法律也不能仅以专业为由拒绝回应公众提出的合理质疑。

双方的分歧有时还涉及正义观本身。公众可能更强调结果、报应和朴素对等,法律还要考虑权利保障、程序限制和误判风险;多数人可能愿意为了安全扩大监控,权利立场则关心少数人的隐私与自由。较为准确的说法是:公众与法律通常共享反对任意支配、要求损害得到回应的基本期待,但不必然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排序。

陆勇案展示了公共正义感与专业法律判断可以汇合。陆勇帮助白血病患者购买价格较低的印度仿制药,案件一度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其帮助病友购药没有牟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其他相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5]这一结论没有以同情代替法律,而是通过审查行为性质、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在犯罪构成内部形成与公共经验相协调的理由。

五、法律能否完全回归常识

要求法律回归常识,包含一种值得重视的批评:法律应当能够被社会成员理解,裁判需要回应普通人的公平感,技术规则也不能脱离实际危害和生活处境。若所谓专业性只是晦涩语言、机械分类和机构惯例,回到常识意味着重新检验规则服务的目的,这种要求具有充分理由。

本文所说的”法律的相对自主性”,是指法律不能直接随着一时舆论、道德情绪或者权力意志改变结论,而要通过相对稳定的概念、证据规则、程序和公开理由处理争议。它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脱离社会,更不意味着法律专业人士天然正确。它所强调的是,在把一项社会评价转化为国家强制之前,必须经过一套不能因人而异、也不能因事件热度而随意省略的制度过程。

让法律完全回归常识并不可行。陌生人社会缺少一套人人共享且内容确定的常识,不同地区、职业和群体的生活经验也可能相互冲突;公司、证券、数据和系统性风险本来就超出个人直接经验,若只依赖朴素直觉,复杂合作将失去稳定规则;常识中还包含刻板印象、身份偏见和多数压力。法律需要接近生活,却不能放弃一般规则和专业方法。

证据规则首先保护普通人免受未经证明的指控。社会舆论可以根据片段信息表达怀疑,国家却不能仅凭”大家都相信”便认定一个人违法犯罪。如果没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一个人的外貌、职业、贫富、性别和过往名声都可能成为替代证据,掌握传播资源的一方也更容易把自己的叙述变成”事实”。证据要求同时保护受害人:它促使调查者保存原始材料、检验不同说法并寻找真正责任人,避免案件因匆忙锁定错误对象而使真实侵害者逃脱。

程序的意义在于,让结论不能由最先发声、力量最大或者地位最高的一方单独决定。告知理由、听取陈述、允许辩护、要求回避和提供复核,看起来会延长处理时间,却把普通人从被处置的对象转变为能够参与决定形成的主体。若这些步骤可以因”案情明显”而省略,谁来判断何谓明显,最终仍会落到掌握权力的人手中。程序为弱者提供的未必是必胜结果,而是一个不能被权力和多数意见直接跳过的位置。

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则限制了责任的任意扩张。诈骗、正当防卫、违约、侵权等概念之所以要区分条件,是为了迫使裁判者逐项说明:行为人做了什么,具有何种主观状态,造成了什么后果,为什么应当承担这一种责任。如果只凭”总体上是个坏人”或者”结果如此严重”作出处理,责任边界会随着裁判者的好恶移动。普通人也就无法提前知道什么行为被允许,什么行为会受到何种制裁。

一般规则和相对稳定的解释还保护普通人的可预期性。资源较强者可以通过关系、信息和谈判能力适应临时变化,普通人更依赖公开规则来安排工作、财产和家庭生活。相似案件适用相似标准,意味着一个人的权利原则上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为热点、当事人是否受到欢迎或者所在地区是否拥有更强话语权。法律对自身概念和先例的坚持,有时显得不够灵活,却在尽量减少”同样的事情,因为换了一个人便得到不同处理”的可能。

这些保护之所以常被低估,是因为它们大多表现为没有发生的伤害。人们容易看到程序耗费了多少时间,却看不到它阻止了多少仓促认定;容易看到严格证明使某个案件无法定罪,却看不到同一标准避免了多少无辜者被处罚;容易认为一般规则没有完全照顾眼前个案,却很少意识到稳定规则使每个人都能预见国家权力的边界。制度成本集中而可见,被避免的误判和任意处置则分散且难以统计。

围观案件时,人们通常把自己放在受害者和正义一方,希望法律尽快惩罚已经被认定的”坏人”;现实中的法律角色却不断变化。一个人今天可能要求追责,明天也可能成为被误解的嫌疑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与大型机构发生争议的消费者,或者在多数意见中缺少支持的少数者。法律的相对自主性要求制度从这些尚未确定的角色出发,为每个人保留相同的证明标准、程序地位和规则保障。它保护的不是某一类固定的人,而是每个人都可能处于不利位置的那部分可能性。

当然,普通人需要借助律师才能有效使用法律,也说明这种保护仍存在可及性问题。如果法律赋予了权利,却因语言、费用、地域和程序门槛使多数人无法使用,专业性就可能从保护转化为排斥。法律相对自主性的合理方向,应当是保留证明、程序和一般规则等必要结构,同时通过清晰说理、法律援助、便利救济和规则简化,使普通人能够真正进入这一结构,而不是要求普通人放弃常识、无条件接受专业结论。

六、法律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反思和纠正自身

正因为法律的相对自主性包含对普通人的重要保护,对法律的反思才不应以取消这种相对自主性为目标。更有意义的问题是,专业概念和程序是否仍在服务于证据判断、权利保障与规则稳定,还是已经逐渐变成机构维持既有做法的理由。

同一套机制也可能形成封闭。生活中的痛苦如果无法被翻译成法定要件,可能在程序中消失;技术标准长期内部循环,可能忘记最初要控制的危害;裁判文书形式完整,却没有回应真正争议;机构为避免责任不断增加程序,最后使程序成为权利实现的障碍。大型组织能够雇佣专业团队驾驭复杂规则,普通人却可能连应当以何种方式提出主张都不知道。

法律的相对自主性因而具有两面。它与即时民意保持距离,可以防止偏见直接变成国家强制;它若只听得见自己的语言,也会形成形式主义、职业封闭和组织自我维护。必要的纠正并非要求每一项裁判迎合多数意见,而是要求法律能够说明理由、接受质疑、识别规则与现实危害之间的脱节,并通过解释、复审和规则修改处理已经发现的问题。专业判断要获得持久信任,需要同时具备可解释性、可参与性和可纠错性。

张文中案提供了一个制度纠错的例子。原审以诈骗、单位行贿和挪用资金等罪判处张文中刑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再审后撤销原判并宣告无罪,认为有关行为不符合相应犯罪构成。[7]再审说明,法律权威不能只建立在”已经作出决定”之上,还应建立在理由能够检验、错误可以复核和制度愿意纠正之上。

七、面对反常识的法律结论,我们可以追问什么

法律不可能始终符合每个人的直觉。不同人的常识本就不同,复杂社会也需要大量技术性、组织性的规则。评价一项反常识结论,可以依次追问几个问题。

首先,事实是否已经完整,信息来自原始证据还是转述、剪辑和单方陈述?其次,公众与法律是否在回答同一个问题:值得同情、造成损失、负有道德责任,并不自动等于符合特定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再次,规则保护什么利益、预防什么风险,技术标准与风险之间是否存在合理联系?

还要观察错误风险如何分配。谁负有举证责任,事实不明时谁承担不利结果,这种安排是否与所限制权利的重要性相称?个案中的理由能否普遍适用于立场相反的人?行为的实际危害、主观认知和处罚后果是否保持比例?裁判是否充分回应了核心争议,制度又是否保留复核和修正渠道?

这些问题不会使所有人得出相同答案,却能把”我觉得不公平”与”法律规定如此”的对撞,转换成可继续讨论的制度问题。公众不必因为专业机关作出结论便停止思考,法律专业人士也不应把公众质疑一概归为不懂法。

对个人而言,理解法律的重点并不是记住尽可能多的条文,而是学会区分事实、价值与规则。事实问题关心发生了什么以及证据是否可靠;价值问题关心哪些利益值得保护;法律问题关心现行制度如何安排权利、责任、证明和救济。三者彼此相关,却不能相互替代。

个人还需要保持一种双重态度:在证据未明时不以舆论代替裁判,在结论形成后也不把专业判断视为天然正确;理解程序为何存在,同时追问程序是否真正服务于权利;学习使用现行规则,也保留通过诉讼、研究和公共讨论推动规则改进的能力。法治既需要稳定的制度预期,也需要来自生活经验的持续修正。

结语:法律可以超越常识,但必须能够说明理由

法律似乎距离常识越来越远,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已经超出个人直接经验能够把握的范围。陌生人市场需要抽象规则,大规模组织需要公司和破产制度,风险社会需要技术标准和事前监管,数字社会还要求法律识别平台与算法中的结构性权力。现代法律很难重新缩减为几条朴素道理。

另一方面,法律追求的是受到证据、程序和权利边界约束的制度化正义。它必须考虑事实不明、误判风险、一般规则和国家强制的代价,因而很难始终满足公众希望迅速、直接回应个案的期待。这种克制有其正当理由,也可能因形式主义和专业封闭而偏离初衷。

因此,很难笼统断言公众与法律专业人士何者更加正确。错误可能发生在事实认识、价值取舍、规则设计和具体适用的任何环节。公众与法律通常共享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却未必掌握相同事实,也未必同意相同的实现路径。较为成熟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相互纠正:公众要求法律看见具体处境,法律要求公众尊重证据和权利边界;公众追问结论是否符合生活经验,法律则说明为何某些规则必须超越眼前个案。

法律有时可以得出反常识的结论,但应当说明事实如何认定、风险如何判断、责任为何成立、限制为何相称,并为受到影响的人保留参与、救济和纠错的机会。失去专业性的法律容易受情绪支配,失去解释能力的法律则可能成为普通人无法进入的权力。法律与常识之间需要保持一定距离,这种距离只有在能够被公开说明、持续检验并适时修正时,才具有正当性。


参考资料

[1] 国家应急广播网:《重庆坠江公交初步核实15人失联,或有一家4口》;央视网:《重庆坠江公交车黑匣子视频曝光:乘客与司机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移送检察院,该案为何最高检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政法机关依法惩处网上造谣传谣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公共空间良好秩序》。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4] 最高人民法院:《“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5] 最高人民检察院:《“药神案”办案检察官:一纸不起诉决定书为绝命人开生门》。

[6]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二审宣判》。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