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 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评析与二审走向分析
分析人视角:法学研究者与资深执业律师双重视角
日期:2026年7月4日
声明:本案一审判决书目前尚未公开;本分析系由AI基于公开新闻报道、自主检索、以及通过中国法律知识库进行的系统性类案与法规检索,最后由AI撰写的分析。分析仅供参考,尽管用AI进行了交叉核查,但不能完全排除可能存在幻觉和事实错误,文章内容不代表发布者立场,也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关键事实——本案的法律构造
在进行法律分析之前,需要先澄清一个在媒体报道中被广泛传播的误解。几乎所有媒体在报道本案时都使用了”茶饮和奢侈品不同行业也能告赢”的叙事框架,将本案定性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但从流传出来的判决书判项来看,认定的被侵权商标有以下几项,其中包含了已注册的餐饮类商标,根据已核实的商标注册信息,这个框架可能是不完全准确的。
一审判项列明的7件涉案商标,经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其注册类别如下:
| 注册号 | 注册类别 | 核定商品/服务 | 数据来源 |
|---|---|---|---|
| 61812517A | 第43类(餐饮住宿) | 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备办宴席、酒吧服务、私人厨师服务等 | 商标局官网查询 |
| 68717216A | 第21类(厨房洁具) | 厨房用具、餐具等 | 商标局官网查询 |
| 68725763A | 第28类(健身器材) | 游戏器具、玩具、体育器材等 | 商标局官网查询 |
| 52161177 | 第9类(科学仪器) | 科学仪器、眼镜、电池等 | 商标局官网查询 |
| 1106302 | 第18类(箱包皮具) | 旅行包、女用手袋、购物袋等 | 商标局官网查询 |
| 1111910 | 第18类(箱包皮具) | 箱包皮具 | 商标局官网查询 |
| 1112498 | 第18类(箱包皮具) | 箱包皮具 | 商标局官网查询 |
这7件商标分布于第43类、第21类、第28类、第9类和第18类,其中仅有61812517A这一件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这意味着:
- 对于61812517A,茉莉奶白经营茶饮属于第43类内部的服务类别,侵权判断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常规同类别近似判断标准,不需要驰名商标认定
- 对于其余6件(分布在箱包、厨房洁具、健身器材、科学仪器等类别),茶饮服务与这些类别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要延伸到茶饮领域,需要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越类别门槛
本案的法律构造因此是一个”1件同类别商标+6件需要跨类商标”的混合结构。61812517A这一件第43类商标为侵权认定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同类别基础——法院完全可以仅依据这一件商标认定侵权成立,再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将保护范围延伸到其余6件商标。至于法院是否实际在判决中做了驰名商标认定,判决书尚未公开,无法确认。根据”因需认定、被动保护”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由于61812517A已在第43类、无需跨类即可锁定侵权结论,法院做驰名认定的必要性仅在于为其余6件商标提供跨类基础——法院可以选择做,也可以认为第43类商标已足、无需额外论证。所有媒体报道中”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说法,目前没有判决书原文支撑。
“茶饮和奢侈品完全不同行业”的公众感受,与商标法上的判断之间存在结构性落差,但这个落差不在于跨类保护——61812517A这一件第43类商标的存在说明,LV在餐饮类别上事先做过的商标布局,使这个案件的侵权认定不需要完全依赖跨类保护。
一、核心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同类别侵权,对第43类商标61812517A的法律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对于61812517A,茉莉奶白经营茶饮属于与”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类似的服务——在第43类内部属于同一群组,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常规判断标准。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对第18类、第21类、第28类、第9类商标的路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于第18类(箱包)、第21类(厨房洁具)、第28类(健身器材)和第9类(科学仪器)上的商标,要跨越到茶饮服务领域,需要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第十三条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赔偿计算与惩罚性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第17条((2021)苏05民初437号)进一步要求:
“应综合考虑……因素,合理确定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
二、类案坐标
由于61812517A提供了同类别侵权的稳固基础,类案选取以同类别侵权的赔偿计算与主观恶意认定为主,跨类保护类案为辅。
同类别侵权直接相关的参照系:
| 案件 | 案号 | 审理法院/年份 | 与本案关系 |
|---|---|---|---|
| 盼盼门业案 | (2022)最高法民终XXX号,公报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二审纠正一审赔偿计算逻辑错误并重新计算 |
| 广州知产案 | (2023)粤73民终2043号 | 广州知产法院,2025年 | ”申请→驳回→仍使用”模式,二审改判适用惩罚性赔偿 |
| 浙江贡献率案 | (2025)浙民终881号 | 浙江高院,2026年 | 商标贡献度的精细化分层计算 |
跨类保护类案(对第18类、第21类、第28类、第9类商标有参考价值):
| 案件 | 案号 | 审理法院/年份 | 相关性说明 |
|---|---|---|---|
| 尼康诉电动车案 | 公报案例 | 西安中院,2010年 | 跨类保护与反淡化先例 |
| 钉钉诉冒菜案 | (2021)沪民初6号 | 上海高院,2024年 | 知名度品牌对大众消费的跨类保护 |
| 洋河案 | 2018年江苏十大案例 | 江苏法院,2018年 | 三重损害框架,本案二审辖区内 |
| 海尔曼斯案 | (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1号 | 江苏高院,2008年 | 江苏辖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先例 |
第二部分: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析
一、侵权定性——以第43类商标为锚、跨类保护为辅的混合结构
(一)61812517A(第43类)的同类别保护路径
对于61812517A,侵权判断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常规标准——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标准有两个关键要素,均为事实判断问题:
标识近似。 茉莉奶白的四叶花卉图形与LV在第43类上注册的四叶花卉图形在视觉效果上高度趋近。图形近似属于事实认定的核心问题,一审已进行详细比对,二审改判空间极小。
服务类似。 茶饮服务与”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在第43类内部属于同一群组。类似性判断几乎没有争议空间。
61812517A这一件商标的侵权认定,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非常稳固,无需驰名商标认定,也无需跨类保护的复杂论证。这是本案法律基础中最不容挑战的部分。
(二)其余6件商标的跨类保护路径
对于第18类(箱包)、第21类(厨房洁具)、第28类(健身器材)和第9类(科学仪器)上的6件商标,茶饮服务与各核定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需要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越类别门槛。LV四叶花卉图形作为全球顶级奢侈品牌的核心识别元素,此前多次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被认定驰名,获得跨类保护具有充分依据。
但在本案中,61812517A(第43类)已将侵权认定的门槛大幅降低——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这一件商标锁定侵权结论,对其余6件商标的跨类保护可以是一个简化的论证环节,其重要性远低于媒体所渲染的”跨行业维权”叙事。
(三)对茉莉奶白二审策略的影响
61812517A在第43类的注册意味着茉莉奶白不能依靠”茶饮和奢侈品不同行业”的论证来攻击侵权定性——至少对于这一件商标,这是同类别内的争议,没有跨类问题。茉莉奶白要推翻侵权认定,需要正面挑战LV的四叶花卉图形与茉莉奶白的四叶花卉图形在第43类餐饮服务的语境下是否构成近似,这是图形比对的核心问题,难度极高。
对于其余6件需要跨类保护的商标,茉莉奶白可以尝试论证跨类保护的范围过宽或驰名商标认定不成立——但即使这一论证完全成功,也不能动摇基于61812517A的侵权结论。
二、主观恶意——证据链中最致命的一环
法院认定茉莉奶白存在主观恶意的关键事实是:多次申请同类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均被驳回或宣告无效,但在行政程序已明确否定其权利基础后仍大规模商业使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核实,茉莉奶白申请的第81049590号”MOLLY TEA 茉莉奶白及图”商标被驳回时,官方驳回理由明确援引了LV注册的第61812517A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5]第61812517A号正是在第43类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意见中已明确告知茉莉奶白:其在第43类上的四叶花卉图形与LV在第43类上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构成近似。这是本案证据链中最致命的一环。
这一行为模式在类案中已被明确认定为恶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粤73民终2043号案(2025年判决)中面对”故意申请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其后被驳回”的事实,二审认定”一审法院关于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将赔偿大幅调高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6]最高人民法院在FILA商标再审案中同样认定”明知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授权他人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维持了三倍惩罚性赔偿。[7]
驳回通知将”不知情的善意使用”或”独立创作”的抗辩空间压缩至零。在法律上,茉莉奶白的行为已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茉莉奶白如果第一次收到驳回通知时就停用争议图形并更换Logo,赔偿金额可能大幅降低,甚至可通过和解解决。
三、赔偿计算——法律上可攻击性最强的环节
(一)计算逻辑
根据媒体报道[8][9],法院采用的公式为:茉莉奶白2025年营收约40亿元 × 使用侵权标识产品占比约35% → 酌定侵权获利约1000万元。
(二)三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第一,归因问题。 “35%的产品使用了侵权标识”不等于”35%的利润来自侵权标识”。茶饮消费的决策驱动因素是多维的——口味、价格、便利性、品牌整体调性(“花香茶饮”定位)、联名活动热度等。Logo是品牌识别元素,但通常不是驱动消费者走进一家奶茶店的首要因素。将使用侵权标识产品的全部利润等同于侵权获利,可能高估了标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实际贡献。
最高法院2024年度报告第17条明确要求在侵权获利计算中”合理确定涉案标识的贡献率”。[10]浙江高院在(2025)浙民终881号案(2026年5月7日判决)中进行了精细的分层计算——整体获利基数→析出”商标与字号在综合服务中的贡献度”为70%→将70%进一步拆分为商标贡献50%和字号贡献50%→仅在商标贡献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11]这一方法论为茉莉奶白”不应将使用侵权标识产品的全部利润等同于侵权获利”的主张提供了直接的省级法院先例。
第二,35%这一核心参数的来源存疑。 媒体报道未揭示法院如何确定该数字——来自茉莉奶白自认、LV举证、第三方审计还是法院推算?如果缺乏充分的调查取证过程支撑,这一基数本身存疑。
第三,惩罚性赔偿是否明确适用不清晰。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恶意侵权允许1-5倍惩罚性赔偿。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基数、倍数和理由,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和计算逻辑,不应混同。如果判决书未明确两者的区分,在说理透明度上存在可批评之处。
(三)二审审查赔偿计算精度有直接的先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在盼盼门业案(公报案例)中明确指出一审赔偿计算存在”逻辑错误”(如混淆度计算无依据),二审自行重新计算——按侵权宣传的产值目标及年增长率计算产值,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基数,再适用4倍惩罚性倍数。[12]这说明二审法院对赔偿计算精度进行严格审查并自行重新计算,是最高法认可的常规司法实践。茉莉奶白在此方向上的攻击有直接的最高法先例支撑。
第三部分:舆论反应与法律判断之间的张力
一、网友舆情能否影响二审判决?
直接答案是不能。中国法院的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微博热搜和涨粉数据不在一审或二审的审查范围之内。[13]
但舆情存在间接影响——会推高判决书的说理质量。面对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案件,二审法官会比平时更谨慎地撰写判决:更详细地论证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更仔细地审查赔偿计算的每一个数字,说理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会高于常规案件。
判决结论不会因舆情方向而改变。事实上,舆论越偏向茉莉奶白,法院越有制度性动力坚持依法裁判——因为”舆论可以左右商标侵权判决”的信号一旦释放,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信力的损害远大于个案赔偿金额本身。
二、网友反应能否反映混淆存在或不存在?
法律证据层面,不能。社交媒体网友评论存在三个致命缺陷:自我选择偏差(有强烈观点的人更可能发声);非受控环境(不是在消费场景下的自然反应);缺乏统计学代表性。法院审查”容易导致混淆”是规范性判断——标准是”一个具有合理注意力的相关公众在通常消费环境下是否会混淆”,而非”微博评论区里多少人说像、多少人不觉得像”。[13]
但从社会现象层面,网友反应揭示了两种有价值的信息。
其一,“LV平替奶茶”和纸袋二创改造包袋/饰品的社交媒体行为,为法院的混淆认定提供了社会学注脚——网友在”玩梗”和”二创”的当下,已主动建立并扩散了两个品牌之间的视觉关联。他们清楚地知道茉莉奶白不是LV,但正是他们的行为本身印证了两个Logo在公众认知中已经产生了连接。[8][14]
其二,“宝相花/柿蒂纹文化溯源”行为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不混淆”。这是一种”辨识后的否定”——消费者先识别出两个标识的相似性,再用文化知识论证LV不应独占该图形。法律上的混淆判断关注的是标识接触瞬间的认知反应,而非事后态度或文化论证。一个人可以同时认为”这两个Logo很像”和”LV不该独占这个传统花纹”——前者与混淆方向一致,后者是对商标制度本身的观点。
如果茉莉奶白希望在二审中系统性地挑战混淆认定,正确的路径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化的消费者问卷调查——随机抽样、中立问题设计、模拟消费场景、足够的样本量。但也应认识到,在同类别侵权框架下,法院依据标识近似度和服务类似度推定混淆是常规做法;在跨类保护框架下,反淡化保护不要求消费者混淆,问卷即使证明零混淆也不能动摇侵权结论。
第四部分:二审走向预判
一、总体预判
维持侵权定性(概率>90%),赔偿金额存在实质性调整空间(被调低概率约50%,维持概率约35%,被调高概率约15%)。
二、侵权定性维持的理由
第一,61812517A(第43类)为法院提供了一个不需要任何跨类论证即可认定侵权的路径——同类别内的标识近似+服务类似,这是中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审级稳定性最高的法律路径。图形近似认定和类似服务认定在一审已经完成,二审改判这两项事实判断的司法先例极为罕见。
第二,驳回通知援引的引证商标正是第61812517A号——茉莉奶白在行政程序中已被明确告知,其在第43类上的申请与LV在第43类上的商标构成近似。这一行政审查结果对后续民事诉讼中的主观恶意认定具有重要的证据法意义。
第三,对其余6件需要跨类保护的商标,一审法院所在辖区(江苏省)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有积极且成熟的裁判传统——洋河案建立了三重损害分析框架,海尔曼斯案((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1号)中江苏高院维持了跨类保护。[4][15]二审主场(江苏高院)本身对跨类保护持积极态度。
三、二审应重点审查的争议点
(一)赔偿金额——可攻击性最强的环节
茉莉奶白的发力点: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账簿证明实际侵权获利远低于法院估算;委托经济专家出具标识贡献率分析报告(引用最高法院2024年度报告第17条和浙江高院(2025)浙民终881号案的分层计算方法论);论证不同门店/时期的标识使用不统一以拆分连带责任范围;如有可能,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费者问卷调查,为标识贡献率的量化提供数据基础。
(二)赔偿被调高的双向风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粤73民终2043号案中二审认定一审关于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错误,改判从低赔偿升至200万元(1.5倍)。[6]不能排除LV交叉上诉、主张更高惩罚性倍数的可能。
但需区分一个关键差异:广州案是一审”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改为适用”(从0到1.5倍)。茉莉奶白案中一审似乎已考虑了恶意因素(虽不确定是否明确援引惩罚性赔偿条款),LV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主张更高倍数的门槛更高。如果一审判决书未明确区分补偿性赔偿基数与惩罚性倍数,LV可以主张这本身就是适用法律不当——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倍数和理由应当明示,隐含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其余6件商标的跨类保护认定
由于61812517A(第43类)已足以锁定侵权定性,茉莉奶白对其余6件商标的跨类保护认定发起攻击,即使成功也不影响整体侵权结论。茉莉奶白应将有限的诉讼资源集中在赔偿金额上。
(四)和解的可能性
在二审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是法律上允许且实践中常见的结果。从双方各自的利益位置来看,和解具有一定的商业逻辑:
对茉莉奶白而言,二审维持侵权定性的概率极高,和解可以锁定一个确定的赔偿金额,避免二审判决生效后全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所带来的品牌声誉二次冲击——这一判项的实际商业代价可能远超赔偿金额本身。同时,更换Logo已经是不可避免的商业决策,和解可以为品牌重塑争取更从容的时间窗口。
对LV而言,本案一审已经实现了核心法律目标——禁止侵权使用、获得高额赔偿。和解可以避免二审中赔偿金额被法院主动调低的可能,也能缩短执行周期。此外,如果判决书中确实做了驰名商标认定,LV可能更倾向于维持判决以获取一个有力的在先认定记录——但反之,如果判决书没有明确做驰名认定,LV对和解的接受度会更高。
那么,前面分析的”赢了面子输了里子”的隐忧,会不会反过来推动LV在二审中选择和解?这个问题需要拆开来看。
LV在二审和解中面临的是一个两难。和解的商业理由是清晰的——缩短事件在公共舆论中的生命周期,避免二审程序进一步放大”宝相花文化溯源”的讨论,让这个让品牌不舒服的话题尽快从新闻头条中消失。但和解的战略代价同样真实——和解通常意味着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不再就侵权定性发表公开声明,一审判决的既判力也随之消失。如果一审判决中确实做了驰名商标认定,这份司法认定对LV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维权具有重要的证据法价值——不仅在中国,在其他法域的商标争议中,一份来自中国法院的驰名认定记录也可以作为知名度的辅助证明。通过和解放弃这份认定,LV失去的不是1030万,而是一个可反复使用的法律武器。
因此,LV的和解意愿与一个关键变量的取值高度相关:判决书中是否有驰名商标认定,以及这个认定的说理质量和明确程度。如果有——且认定写得充分有力——LV维持判决的动力会远大于和解的意愿。公关上的不舒服是暂时的,一个高质量的驰名认定是永久的。如果判决书没有做驰名认定,或者做得很含蓄,LV对和解的接受度会大幅上升——因为没有策略性的资产需要保护,尽快了结争议反而是更理性的决策。
综合来看,“赢了面子输了里子”的隐忧对LV和解意愿的增量推动力是有限的——它能促使LV更低调地处理后续程序、保持公关上的沉默策略,但能否推动LV主动走向和解,取决于判决书中有没有值得保护的战略性资产。有驰名认定,公关压力要让位于策略价值;没有驰名认定,和解是最理性的选择。
综合评估,调解/和解的概率约10%-20%,取决于双方的商业谈判意愿和二审开庭前的博弈态势。
第五部分:法律判断与公众情感——一场结构性冲突的解剖
本案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是法律判断与舆论反应之间几乎完全相反的方向:法律分析普遍指向侵权成立、判赔合理,而社交媒体上支持茉莉奶白的声音占据压倒性多数。这不是偶然的偶然——两种判断之间的鸿沟,背后有更深层的结构性原因。
一、冲突的四个来源
(一)法律事实与公众直觉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公众讨论本案时,中心叙事是”LV卖包的起诉卖奶茶的”——这是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本能反应。但如第一部分所述,LV在第43类有61812517A这件餐饮商标——对于这一件商标而言,这不是跨类保护,而是同类别内的近似判断。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网友不知道这个事实。这不是公众的错——媒体报道本身也在普遍使用”跨行业维权”的叙事框架——但这个信息鸿沟的存在意味着舆论场中的很多愤怒投放到了一个在法律上不完全成立的靶子上。
(二)商标法的制度逻辑与日常直觉之间的天然鸿沟
即使了解了第43类商标的存在,公众的困惑可能也不会完全消失。“LV一个卖包的,怎么能在餐饮上有商标?“——日常直觉倾向于将商标保护范围等同于”你在哪个行业出名”,而商标制度允许(甚至鼓励)在先商标权人在关联类别上进行预防性注册。LV在全球运营LV Café和LV餐厅,在第43类上的注册有实际使用基础。但从公众的视角看,“奢侈品箱包品牌”才是LV,“LV咖啡馆”几乎不为人知——用第43类上的商标在茶饮领域维权,公众感受上仍然像是”用一个看不见的商标做了一件出人意料的事”。这种感受不会因为这个注册在法律上完全合法而自动消失。
(三)商标排他与文化共享之间的价值张力
“宝相花/柿蒂纹文化溯源”行为所表达的,不仅仅是对特定案件判决的不满,更是一种对商标制度本身的深层质疑:如果一个图形源于公共文化遗产,它被商业品牌注册后用来排他性地对抗其他商业品牌的使用——这在文化和道德上是否正当?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清晰的——商标保护的是经过特定设计的固定组合样式通过长期使用所获得的来源识别功能,而非文化元素的”原创权”。但法律答案的清晰,不等于它能在文化价值和道德直觉的维度上说服所有人。公众对”文化元素被商业垄断”的担忧有其真实的情感基础,商标法的”不追溯文化源头”原则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但在文化归属敏感的语境下,解释成本天然高昂。
(四)“国货vs国际大牌”的身份叙事
在中国社交媒体的话语场中,本案被主流叙事编码为”国际奢侈品牌利用法律工具打压中国本土新消费品牌”——这是一种具有高度传播力的故事框架。“LV你身后空无一人”的热搜标签既是幽默,也是对LV”以大欺小”的集体调侃。这种身份叙事在法律上是外部的——法院不审查当事人的国籍或品牌规模——但在舆论场中,它决定了多数人的情感觉立场。茉莉奶白两天涨粉超过10万,本质上不是消费者在表达对商标法的看法,而是在表达一种”站在弱势一方”的身份认同。
(五)LV的隐忧——赢了面子输了里子?
在上述四重张力的叠加之下,LV在本案中面临一个经典的”法律胜诉、公关困局”。“LV你身后空无一人”的热搜标签本身就是这个困局的缩影——它既承认LV在法律上取得了胜利,又宣告了它在舆论场上孤立无援。
这个困局是否会对LV产生实质性的商业影响,需要区分短期和长期两个维度。
短期内,实质性影响有限。 LV的核心消费群体——高净值人群和奢侈品的刚需购买者——的消费决策几乎不受一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舆论风向影响。LV在中国市场的品牌根基建立在产品、工艺、文化和身份象征之上,而非公众对某次维权的态度。“网友表示不满”和”LV的销售数据下滑”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链条。这与茉莉奶白不同——茶饮是高频率、低客单价、强社交媒体驱动的大众消费品,舆论好感度直接转化销量(涨粉10万、晒单支持);而奢侈品消费者的决策模型更复杂、更稳定,远不为一时的热搜所动。
但从长期品牌管理的角度看,本案确实触及了一个敏感区间。 LV在中国市场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本土化品牌叙事——从与中国艺术家合作到在地标城市开设文化空间,它试图构建的不仅仅是”奢侈品”的品牌认知,更是一种”与中国文化对话”的姿态。本案引发的”宝相花文化溯源”讨论——无论其法律相关性如何——在文化叙事的层面触及了LV最不想看到的问题:你到底是文化的对话者,还是文化的掠夺者?
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品牌叙事的问题。法律上的”不追溯文化源头”原则在法庭上是坚实防线,但在社交媒体上毫无说服力——当一条短视频把唐代紫檀琵琶的纹样和LV的老花并排展示时,它不是在论证商标法的适用,而是在建构一种”LV用源于中国的传统纹样反过来限制中国品牌”的故事。这个故事在法律上不成立,在叙事上很有效。
LV在这个案件中的公关策略选择反映了对这种张力的认知。整个事件中,LV方面几乎完全沉默——仅通过客服渠道回应”已记录反馈”。这种沉默可以被解读为一种精明的策略:LV的奢侈品品牌定位决定了它不能也不应该和一家奶茶品牌在社交媒体上展开话语层面的攻防。任何来自LV的公开声明——无论是解释法律还是回应质疑——都会将事件进一步放大,反而给茉莉奶白提供更多舆论燃料。沉默固然无法消除已经存在的负面情绪,但至少能控制火势不再蔓延。
二、理解与出路
冲突的存在不意味着它需要被”解决”——法律判断和社会舆论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体系,有各自独立的逻辑和正当性来源。要求法院顺应舆论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否认公众讨论的正当性则会加深法律与社会的隔阂。更切实的目标是降低两种体系之间的解读成本。
对茉莉奶白而言,在二审中重塑舆论框架的现实路径不是在法律论证中引用社交媒体评论,而是将Logo更换与品牌升级结合,将法律危机转化为品牌迭代的机会——消费者不会因为品牌换了Logo而离开,但会因为品牌”被迫改头换面”而产生同情感和忠诚度。
对法律共同体而言,本案是一个展示商标制度逻辑如何向公众透明的契机。与其让媒体用”跨行业维权”的标题持续塑造公众认知,不如在判决书公开后,由法律专业人士系统地向公众解释:判决的基础是什么、法律上”混淆”的概念是什么、商标制度为什么允许品牌在非主营业务类别上注册——这些看似基础的问题的答案,恰恰是弥合法律判断与公众直觉之间鸿沟的第一步。一个好的判决书,本身就可以是这个弥合过程的起点。
对LV而言,本案在品牌层面提示了一个更长期的课题。法律维权的短期成功与品牌叙事的长期建设之间,存在一种需要审慎管理的关系。LV在本案中选择了全程沉默的公关策略——这是一种有效的短期风险控制,但它回避了而不是回应了”文化挪用”的质疑。如果LV希望在中国市场持续构建”文化对话者”的品牌身份,它需要比”沉默”更积极的叙事策略——不是去解释商标法,而是在品牌自身的文化叙事中,更主动地承认和展示其设计语言与多种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
第六部分:综合结论
一审判决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具有坚实依据。61812517A这一件第43类商标为侵权认定提供了同类别内的常规近似判断基础——这是中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审级稳定性最高的法律路径。主观恶意认定有驳回通知这一硬证据和成熟司法判断(广州知产案、FILA再审案)加固。在二审中,双方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概率约10%-20%,取决于双方的商业谈判意愿。
判决最薄弱的环节是赔偿计算精度——“35%营收→1000万”的简化逻辑在方法论上不够精密,“标识贡献率”这一最高法院明确要求的考量因素未在计算中得到充分体现,而盼盼门业案中二审纠正一审计算错误的先例说明这种精密审查是常规而非例外。
茉莉奶白在二审中最有效的策略是聚焦赔偿金额——以标识贡献率为核心武器,以盼盼案二审纠正一审计算错误为先例支撑,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专家经济分析报告。同时也需警惕LV交叉上诉导致赔偿被调高的双向风险。
本案对行业的制度性信号是明确的:商标布局的宽度和广度直接决定了维权路径的难易程度。LV在第43类只有61812517A这一件商标,但就这一件锁定了同类别侵权的基础——其余6件分散在第18类、第21类、第28类、第9类等不同类别上的商标则起到了撑大赔偿规模和论证范围的作用。对新消费品牌而言,核心视觉元素在主营业务所在类别的在先商标检索,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这一点独立于驰名商标或跨类保护,是所有品牌都必须遵从的基本规则。
与此同时,本案在品牌维度上提示了法律维权的一个深层辩证:胜诉不等于获胜。LV赢了一场商标官司,但也在舆论场上被”LV你身后空无一人”定义了一轮。这不是LV独有的困境——任何国际品牌在跨国知识产权维权中,如果案件恰好被卷入了”文化归属”和”身份叙事”的漩涡,法律胜利和品牌叙事之间的张力就会出现。LV在本案中通过沉默成功限制了短期舆情发酵范围,但”宝相花文化溯源”所触及的品牌叙事问题,不会因为一场官司的结束而自动消失。品牌的长期功课,不能用法庭上的胜利来代偿。
参考文献
法律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第15条、第17条
案例: [1] 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西安中院,2010年12月28日。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925dccc2a0c7ca246ac7eea4071109a6 [2] 钉钉科技公司等诉贺某品牌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1)沪民初6号,上海高院,2024年3月19日。https://ydzk.chineselaw.com/zxt/statuteDetail/detailPage/96062f971f1b583cd5f505286fef33e3 [3] 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2015)京知行初字第5098号,北京知产法院,2016年5月24日。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b20e46ad0de04876c2426dcfb1440018 [4] 洋河酒厂诉徐州发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https://ydzk.chineselaw.com/zxt/statuteDetail/detailPage/e431a1c2d1feb772a65ee00ef283228d [5]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紫牛头条|一片’四叶花’惹来1030万赔偿?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引热议”,2026年7月3日。https://www.yzwb.net/news/zntt/202607/t20260703_368734.html [6] 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2023)粤73民终2043号,广州知产法院,2025年。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case/e7ff43542a738a339069cb2801ef1951 [7] FILA商标侵权再审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摘要:“明知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授权他人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维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8] 极目新闻记者纪平:“LV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30万元,律师:二审翻盘希望渺茫,更多在于赔偿额的调整”,2026年7月2日。https://www.ctdsb.net/c1716_202607/2787941.html [9] 央视网财经:“赔偿1030万元!LV把茉莉奶白告了”,2026年7月3日。https://finance.cctv.com/2026/07/03/ARTIpIr9rZwjYz5MRIsJvgpb260703.shtml [10]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第17条,(2021)苏05民初437号。https://ydzk.chineselaw.com/zxt/statuteDetail/detailPage/335819b1f5e1d7c1941f6255730e5aa2 [11] 海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2025)浙民终881号,浙江高院,2026年5月7日。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case/9e5bdbe84ac70ed7c2af72b65a09d199 [12] 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终XXX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dc6fbe02c80a771de33f05e341ee3cc3 [13] 华龙网/海报新闻记者张卿彬:“四瓣花到底算谁的?LV告赢茉莉奶白,网友吵翻了,三大核心问题对话律师”,2026年7月3日。https://www.cqnews.net/web/content_1522609824564723712.html [14] 南方网:“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律师:二审可争取赔偿额的调整”,2026年7月3日。https://news.southcn.com/node_08203b6b14/687156644a.shtml [15] 陈鹏辉等与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1号,江苏高院,2008年8月8日。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da30d6913ad1bf2abca5bb0c172e39d7
其他媒体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腾讯新闻、澎湃新闻、封面新闻、新浪财经、联合早报中文网、搜狐新闻、红网评论等。
本分析基于2026年7月2-4日公开信息、商标局官网查询结果及中国法律知识库系统性检索结果编写。一审判决书正式披露后,部分判断可能需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