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斯坦福大学一个叫STORM的项目(https://github.com/stanford-oval/storm)的启发,我让AI自己读这个项目资料,然后搭建了一套使用中国学术问题检索的框架。这个框架的核心思想是:让AI自己分工调研,用不同的子Agent,从不同维度/视角来进行互相辩论,最后产出问题综述。
用“法院使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争议问题”做了一轮测试,大概流程是:
| 阶段 | 内容 | 实际执行 |
|---|---|---|
| Phase 0 | 意图确认 | 确认产出类型为维基百科式词条,确认需要模拟辩论 |
| Phase 1 | 视角发现 | 基于搜索到的文献结构生成五个视角地图,用户确认全部保留 |
| Phase 2 | 多源分层检索 | 五层信源(通用搜索、爱思想、Google Scholar、SSRN/Springer、政府网站),中英文并行检索 |
| Phase 3 | 缺口分析 | 识别了实证数据和分配正义中文学术论文的缺口(在产出中标注了来源性质) |
| Phase 4 | 模拟学术辩论 | 五轮辩论(开篇→交叉提问→主持人介入→自由辩论→总结),五个视角的辩手在”人机合谋”、“C-245/25”、“分配正义盲区”等方面产生了实质性交锋 |
| Phase 5 | 产出生成 | 按维基百科式词条模板生成完整文档 |
接下来请看成果:
概述
法院使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英文:AI-Assisted Judicial Decision-Making),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进行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检索、类案推送、裁判文书生成等工作的实践模式。该议题横跨法学、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等多个学科,是数字司法(Digital Justice)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1]。
自2016年中国提出”智慧法院”建设目标,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辅助审判”定位,再到2024年深圳上线全国首个覆盖85项审判环节的AI辅助审判系统,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快速推进[2][3]。然而,围绕其合法性基础、程序正义保障、算法风险防控、比较法经验和分配正义效应,学界与实务界展开了持续而激烈的争论。截至2025年,全球已有超过70个国家在法院系统中试点或部署AI工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2025年12月发布了《法院和法庭使用AI系统指南》[4]。
历史背景
信息化阶段的演进
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信息化1.0阶段(约1990年代-2015年)实现案件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和流程监控,被称为”数字书记员”阶段。信息化2.0阶段(2016-2022年)以”智慧法院”建设为核心,上线了类案推送、裁判偏离度预警、电子卷宗自动归档等功能,AI开始参与辅助判断。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确立了”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五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AI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2]。
进入2024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突破性进展和深圳全国首个AI辅助审判系统的上线,中国进入司法3.0阶段的深度探索期。该系统覆盖立案审查、争议焦点提炼、裁判文书生成等85项核心审判环节,应用范围覆盖所有常见民商事案件。系统上线半年后,深圳中院民商事案件平均结案时间同比缩短25.6%,裁判文书初稿生成准确率达92%[3]。
国际比较的关键节点
在国际层面,2016年美国ProPublica对COMPAS量刑辅助算法的调查揭示了算法种族偏见的系统性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算法公正性的反思[5]。2024年6月,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 2024/1689),将辅助司法机构”研究和解释事实和法律”的AI系统列为高风险领域,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估[6]。2025年4月,保加利亚索菲亚地区法院就AI辅助专家报告的可采性问题向欧盟法院提交初步裁决请求(Case C-245/25),成为全球首个对司法AI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7]。同年,UNESCO发布《法院和法庭使用AI系统指南》,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司法AI治理共识的初步形成[4]。
核心内容
AI在司法中的主要应用场景
| 应用领域 | 具体功能 | 典型实践 |
|---|---|---|
| 证据与事实认定 | AI解析电子卷宗、自动提取关键信息 | 深圳系统辅助法官阅卷超7万件[3] |
| 法律检索与推送 | 类案推送、法律法规关联推送 | 最高人民法院”法信”平台 |
| 裁判辅助 | 量刑建议、争议焦点提炼、裁判文书生成 | 深圳系统生成法律文书6.48万份[3] |
| 司法管理 | 裁判偏离度预警、不规范行为自动巡查 | 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平台 |
| 诉讼服务 | 诉讼风险评估、智能问答 | ”移动微法院”智能客服 |
争议的核心维度
法院使用AI辅助裁判引发的争议可从五个维度加以把握:
法理学维度——“法律可计算化”是否成立
雷磊(2024)指出,数字司法通过”法律规则的再规则化、事实认定的数字模型化、自动联结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来实现可计算空间,但产生了三个根本性问题:用技术手段消解程序空间、用数据运算隐匿评价余地、用可能性取代规范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用技术替代主体意义上的’人’的倾向”[8]。孙海波(2025)系统论证了”法律难以被完全数字化”和”法律数字化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裁判性质”两个命题,认为法律规范中的评价性要素无法被符号化或代码化,“无评价不法律”[9]。英文文献中,《Law and Philosophy》(2026)从认识论角度将此定性为”范畴错误”,指出法律是开放系统,围绕语言目的、道德承诺和社会语境构建,而这些要素与AI基于概率统计的运算逻辑在结构上不兼容[10]。
程序正义维度——当事人权利的算法挑战
算法辅助裁判对程序正义的核心挑战在于”黑箱”问题。当算法决策过程因专利保护或技术复杂而不可透明时,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证权遭受根本性削弱。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案(State v. Loomis, 2016)是这一争议的标志性案例——被告主张COMPAS量刑算法的专利性质侵犯了其正当程序权利,法院虽维持了COMPAS的使用但设定了限制条件[5]。韩振文(2024)提出”技术性正当程序”五要素框架:先行伦理审查、全生命周期合规审查、应用范围限定、可修正/废止程序、权利请求与救济问责[11]。程龙则主张将AI辅助意见进行”证据化改造”,将其作为专门性报告纳入质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在对抗制下进行检验[12]。
技术风险维度——算法偏见、黑箱与幻觉
ProPublica 2016年调查发现,COMPAS算法对黑人被告的误判率是白人被告的近两倍(假阳性率:黑人44.9% vs 白人23.5%),引发了对算法偏见的全球性关注[5]。2024年的后续研究进一步揭示,COMPAS存在”反被告系统性偏见”——该算法内在地倾向于过度监禁,而这一规范性选择是由私营公司而非立法机关作出的[13]。彭中礼(2026,《中国法学》)提出”价值对齐”理论,要求算法的价值追求与法律精神、社会伦理形成动态适配[14]。游劝荣(2025)特别指出生成式AI的”幻觉”特性——可能生成虚假法条、杜撰案例、编造数据——在疑难案件中可能误导审判人员[15]。衣俊霖(2025)则揭示了”人机合谋”这一隐蔽风险:法官为规避司法责任制的问责压力,可能盲目采纳算法建议,主动放弃独立判断[16]。
比较法维度——制度选择的全球光谱
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从”严格禁止”到”积极推进”的监管光谱。欧盟一端:《人工智能法案》将司法领域列为高风险,法国宣布法院”不采用人工智能”[6]。美国一端:COMPAS等多个风险评估工具在实践中持续使用,但缺乏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各州各自为政[5]。中国一端:深圳AI辅助审判系统的全面部署代表了全球最积极的实践路径,以”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规范”为特点[3]。印度最高法院2025年起草的规则则代表了”严格限定”模式——明确禁止AI用于确定裁判结果、保释资格或量刑,禁止”黑箱”风险评分算法[17]。这种制度选择的巨大差异,既反映了各国司法传统和制度能力的不同,也折射出对”司法裁判本质”的不同理解。
分配正义维度——AI加剧还是缓解司法不平等
Aziz Z. Huq(2026)在《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中提出,评估裁判AI需要超越关注个体权利的传统框架,引入分配正义视角——法院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John Rawls意义上的),其技术变革会对整个社会的不平等格局产生影响[18]。这一视角揭示了若干被忽视的问题:AI降低诉讼交易成本不仅帮助弱势群体,也帮助了房东、收债公司等”老练的诉讼参与者”大规模提起维权诉讼;富裕的诉讼方使用企业级安全AI工具,而低收入当事人和个体律师依赖免费的、容易产生”幻觉”的开源工具——这种”AI鸿沟”正在制造新的诉讼不平等[19]。UNDP在2025年的报告中警告,亚太地区67%的国家在负责任AI治理方面得分低于25/100,AI可能加剧而非缓解”正义鸿沟”[4]。
主要学说/流派
围绕AI辅助裁判的争议,形成了四种主要的学术立场:
保守主义立场:以雷磊、孙海波等中国法理学者为代表,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被完全数字化。AI只能作为纯粹的工具存在,不能参与任何具有规范判断性质的活动。这一立场在法理层面上的论证最为彻底,但在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时缺乏替代方案[8][9]。
技术渐进主义立场:以彭中礼等学者为代表,承认AI存在风险和局限,但认为通过制度化的技术治理——价值对齐、算法审计、透明度要求——可以逐步扩大AI在司法中的合法应用范围。这一立场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风险分级监管思路最为接近[14]。
程序再造主义立场:以韩振文、程龙等学者为代表,不将焦点放在”能不能用”上,而是放在”如何用才不侵犯程序权利”上。核心主张是通过”技术性正当程序”和”证据化改造”等制度创新,将AI辅助裁判纳入现有法律程序的约束框架内[11][12]。
分配正义批判立场:以Huq、Markovic等学者为代表,从社会不平等的角度审视AI辅助裁判,认为技术效率与分配公平之间的张力被严重低估,制度设计必须以”最弱势者是否受益”为核心检验标准[18][19]。
现状与争议
当前发展态势
截至2026年,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已覆盖全国各级法院,其中深圳AI辅助审判系统是最前沿的标志性实践[3]。在国际层面,欧盟法院C-245/25案的裁决将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将首次由最高司法机构对AI辅助司法工具的可采性和透明度义务作出权威界定[7]。UNESCO的全球指南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修订窗口都表明,2025-2027年将是司法AI治理框架加速形成的时期[4][2]。
未决争议
三个核心争议悬而未决:
第一,“辅助”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AI”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但何为”代替”缺乏操作性定义。涉及裁判理由自动生成、裁判结论智能推荐等核心判断环节,即使技术上可行,是否可以”越界”?多位学者呼吁建立AI介入审判的”负面清单”[2][3]。
第二,责任归属的制度设计。当AI辅助产生错案时,如何在法官、算法研发者、系统运营者之间分配责任?《意见》规定”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但算法黑箱使法官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变得模糊,“审判者—运营者—研发者”的完整追责链条尚待建立[2]。
第三,分配效应的评估框架。AI辅助裁判对社会不平等的影响尚无系统的实证研究。现有的效率数据(如结案时间缩短25.6%)无法回答”谁在受益”这一核心问题[3][18]。
前沿方向
可解释AI(XAI)技术在司法场景的适配:如何在不牺牲算法性能的前提下实现法律推理的可追溯性
”算法解释权”的法理建构:确立当事人在AI辅助裁判中的新型程序权利
司法AI的风险分级准入制度:借鉴欧盟《AI法案》思路,建立适合中国司法实际的分级监管体系
AI辅助裁判的分配效应实证研究:通过大规模数据分析评估AI技术对不同群体的差异化影响
参考文献
[1] 雷磊. 数字司法的理论反思:意义、问题与监管[J]. 交大法学, 2024. (爱思想网)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EB/OL]. (2022-12-09). 法发〔2022〕33号. (中国法院网:)
[3]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25)[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5. (深圳政府在线:)
[4] UNESCO.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AI Systems in Courts and Tribunals[EB/OL]. (2025-12). (UNDP官网报道:)
[5] Angwin J, Larson J, Mattu S, et al. Machine Bias[EB/OL]. ProPublica, 2016-05-23. (COMPAS算法偏见调查报告)
[6]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EB/OL]. (2024-06-13). (欧盟官方公报)
[7]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ase C-245/25: Request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on AI-Assisted Expert Reports[EB/OL]. (2025-04-01). (CJEU官网)
[8] 雷磊. 完美的效率还是负责任的正义?——大语言模型时代数字司法的价值反思[J]. 爱思想网, 2025.
[9] 孙海波. 论法律的数字化与司法裁判的标准化难题[J]. 爱思想网, 2025.
[10] (The epistemological dilemma of algorithmic justice: What is lost when law becomes ‘computable’?)[J]. Law and Philosophy, 2026. (Springer:)
[11] 韩振文. 智能预判应用风险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控制[J].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
[12] 程龙.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证据化改造[J]. 爱思想网, 2025.
[13] (Code is law: how COMPAS affects the way the judiciary handles the risk of recidivism)[J].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2024. (Springer:)
[14] 彭中礼. 论数字司法价值对齐的实现路径[J]. 中国法学, 2026, (3). (爱思想网:)
[15] 游劝荣. 人工智能赋能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应对[EB/OL]. 湖北长安网, 2025.
[16] 衣俊霖. 论人机协同审判的信任构建[J]. 爱思想网, 2025.
[17] The Daily Pioneer. Supreme Court AI rules: The hidden hypocrisy of India’s tech boom[EB/OL]. (2025).
[18] Huq A Z. Adjudicative AI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J].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2026. (ScienceDirect:)
[19] Markovic M. Without reforms, AI could deepen America’s justice gap[EB/OL]. Texas A&M Today, 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