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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犯罪的实践困境与重构路径——从税法实质出发的刑法评价框架

虚开发票犯罪的实践困境与重构路径
——从税法实质出发的刑法评价框架

走出"罪名标签"之争 · 11种实践场景全图谱 · 三步评价法
江国强 · 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
三十年争论,一个被忽略的数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自1995年设立以来,罪状仅六个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启了行为犯、目的犯、抽象危险犯、实害犯之间长达三十年的争论。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首次确立出罪规则,不但没有平息争论,两高在各自的《理解与适用》中罕见公开分歧,学术界争论反而加剧。

2023年,企业所得税收入41,09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22.7%,规模约为增值税的六成。然而,在虚开发票犯罪的学术讨论中,企业所得税几乎完全缺席——所有学说都在围绕增值税展开分析。一个占总税收超过五分之一的税种,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中近乎透明。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追问的现象。

数据来源:财政部国库司《2023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2月1日发布。

共识与分歧:限缩到"什么程度"?
各方共识:虚开专票罪不能是纯粹行为犯。各方分歧:限缩到什么程度?按照限缩程度从宽到严:
目的犯说
陈兴良·王志祥
抽象危险犯说
前期张明楷
客观进路说
马春晓
二元路径说
刘荣
实害犯说
张明楷·李勇

从左至右:限缩程度递增(入罪门槛渐高)

共同盲区:所有学说都默认"虚开专票罪=围绕增值税的事",都在刑法教义学内部展开,没有将税法原理系统性地引入分析——尤其是没有人追问:当行为人利用虚开发票侵犯的不是增值税法益而是企业所得税法益时,刑法应当如何评价?
增值税"上征下退"机制:虚开行为的三种经济效果
虚开专票行为本身是票证出具行为,不能直接作用于国库资金。但在"上征下退"机制中,它通过破坏"上征=下退"的内在制约,对国库利益产生三种截然不同的影响:
骗税

上征 < 下退

国库净支出——开票方未缴/少缴,受票方全额抵扣,国家既有财产净流出。典型:暴力虚开(空壳公司开票后走逃)。

逃税

上征 = 下退

税收债权减损——开票方已缴税,但受票方违规抵扣,国家应收未收。典型:将不得抵扣的采购伪装为可抵扣。

秩序违反

上征 ≥ 下退

国库无损——开票方已缴税,受票方未抵扣。纯属发票管理秩序违反,不应动用刑罚。典型:如实代开且缴税。

核心意义:这个三分框架将"虚开"的刑法实质还原为增值税机制中的客观经济效果——"上征"与"下退"的数量对比关系。它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目的,只依赖两个可以查证的客观事实:开票方缴了多少税、受票方抵了多少税
11种实践场景全图谱:学术讨论忽略的世界
从"行为核心税收影响"出发,将虚开发票行为分为五大类11种场景。每一类的税法效果截然不同。
#场景税收影响税种现行定罪倾向本文主张
1暴力虚开国库净支出增值税虚开专票罪(无争议)虚开专票罪
2双重目的虚开净支出+债权减损增值税+所得税虚开专票罪虚开专票罪(跨税种综合核算)
3纯骗增值税型取决于开票方是否缴税增值税虚开专票罪虚开专票罪(区分缴税与否)
4虚开专票虚增成本不抵扣税收债权减损所得税(增值税无损)虚开专票罪(争议大)★ 逃税罪
5虚开普票虚增成本税收债权减损所得税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6如实代开(缴税型)无损失虚开专票罪(实践中仍有)★ 无罪
7挂靠经营开票无损失已法定出罪无罪
8富余票虚开复合型增值税+所得税争议大区分处理
9对开环开无损/微增已法定出罪无罪
10虚开专票入账虚增资产无损/微增已法定出罪无罪(可能构成其他金融犯罪)
11变票逃消费税税收债权减损消费税(增值税无损)虚开专票罪(仍有判例)★ 逃税罪
场景4 vs 场景5:发票类型决定刑罚的结构性不公
本文最核心的经验发现:两个行为人做了经济实质完全相同的事——购买虚假发票、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实质税收损失(所得税125万元)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发票的物理载体不同

场景4:虚开专票逃所得税(不抵扣)

  • 企业所得税损失:125万元
  • 增值税损失:0(未抵扣)
  • 受票方核心目的:逃企业所得税
  • 适用罪名:虚开专票罪

最高无期徒刑

场景5:虚开普票逃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损失:125万元
  • 增值税损失:约-5万(国家微增)
  • 受票方核心目的:逃企业所得税
  • 适用罪名:虚开发票罪/逃税罪

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结论:这个刑罚落差无法从法益侵害的类型或程度中得到任何正当化解释——它完全是由"发票载体类型"这一与实质法益侵害无关的偶然因素决定的。这暴露了立法层面的结构性错配:刑罚的轻重不是由法益侵害的类型和程度决定的,而是由行为人碰巧使用的发票载体决定的。
现有学说在税法面前的三个体系性缺陷
01

"目的"在增值税多主体结构中的概念崩溃

增值税是一个多主体、多环节的链条式结构——开票方的目的是赚取开票费,受票方才可能有骗抵目的或逃税目的。"目的犯"之"目的"究竟归属于谁?这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机制问题——"目的"这一分析工具从根源上就无法适用于"为他人虚开"这种对合犯场景。

02

"税款损失"在税种和性质上的双重混同

国库净支出(骗税,既有财产损失)和税收债权减损(逃税,应收未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损失,但在现有讨论中被笼统称为"税款损失"。企业所得税损失——在场景4中123万元远大于增值税损失——完全未被纳入分析。

03

"以发票类型决定刑罚层级"的结构性错配

虚开专票罪(最高无期)与虚开发票罪(最高七年)的刑罚落差,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专票有抵扣功能,虚开专票会骗取增值税"。当场景4中这一因果链条彻底断裂,刑罚落差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三步评价法:以税收实质替代发票类型
STEP 1

查明税收实质

开票方是否缴税?受票方是否抵扣?是否虚增成本?综合计算净损失。
→ 归类为骗税 / 逃税 / 秩序违反

STEP 2

评估风险特征

是否空壳企业?是否走逃?有无真实交易基础?
→ 高风险(重罚)/ 低风险(轻罚)

STEP 3

匹配罪名与刑罚

骗税→虚开专票罪
逃税→逃税罪
秩序违反→行政处罚
→ 刑罚与法益侵害成正比

关键的教义学区分:"税收实质"分析是罪名界分的辅助工具,而非任何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文并不主张在虚开专票罪中添加结果要件——本文的路径是在第205条与第201条之间进行罪名选择,而非在第205条内部添加要素。这与张明楷的实害犯说(在罪名内部添加要素)有本质区别。
解释论 · 立法论 · 方法论

司法适用

1. 引入"实际税收影响"分析——追问三个实质问题而非止步于形式判断
2. 对虚开专票但不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场景,坚持逃税罪定性
3. 双重目的虚开案件建立跨税种综合损失核算规则

立法论

中长期考虑将法定刑设置从"专票/普票"二分法转向"是否滥用抵扣功能+净税收损失数额"复合标准。暴力虚开因其骗税性质和系统性风险,量刑仍应最重;所得税逃税型虚开的量刑应与逃税罪相协调。

方法论

刑法学者应当走进税法——法定犯的核心概念内涵由前提法决定。建立"从税法到刑法"的分析路径,正如分析金融犯罪需要理解金融法规一样,分析税收犯罪需要理解增值税的"上征下退"机制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列支规则。

刑罚应当与法益侵害成正比,而非与文书载体类型成正比
本文的立场不是激进的——它不主张废除虚开专票罪,也不主张轻纵骗税行为。它只是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法益侵害的类型和程度成正比,而非与行为人使用的文书载体类型成正比。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最朴素的含义。暴力虚开——空壳公司开票后走逃——因其侵犯国家既有财产和不可控的系统性风险,理应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对于那些虚开发票只是为了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人——无论他们选用的是专票还是普票——惩罚应当与他们的实际税收损害相匹配,而非与发票的颜色相匹配。
增值税上征下退机制 骗税 vs 逃税 法定犯 罪刑相适应 跨税种综合核算 企业所得税盲区 税收实质

本文基于2024–2026年学术文献和司法实践资料整理,学术观点为笔者独立分析意见,不构成法律意见。

参考文献(18篇):张明楷(2024)、陈兴良(2025a)(2025b)、王志祥(2025)、马春晓(2025)、刘荣(2025)、李勇(2026)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