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中国性

这本书为审视现在在我们话语体系中很流行的民主、法治、宪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这本书每一章都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考证诸如民主、民权、宪法等词语的来源、为什么这么翻译、翻译之后在中国意思的变迁等等。而看完这本书,你会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从Democracy到民主,从Enlightenment到启蒙,从Constitution到宪法,其语义有很大的差异,而同时民主、同时宪法,在我国不同阶段,它的内涵也不甚一致。

拿”启蒙”来说,“在西方,Enlightenment的愿意是点亮、弹去灰尘,……启蒙是自我除却偏见与愚昧”。而在中国,“启蒙”是”开民智”的意思。一个是自我觉醒,一个是由A点醒B。

读这本书最大的收获在于,让人忽然明白,我们在讨论民主、法治、宪制这些问题的时候,哪怕我们在陈述的时候强调,在西方,民主是……,法治是……,其实我们的陈述仍然是站在中国的立场上来看的,仍然是对原本西方的”民主”与”法治”进行了扬弃。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民主、法治、宪制”这些概念,在中国兴起并不断发展,并不是因为中国人觉得它们在价值上或者道德上是天然正确的,这些概念在中国积贫积弱的背景下进入中国,中国的知识分子引入它们,中国人接受它们主要是因为人为”民主、法治、宪制”能够帮助中国摆脱积贫积弱的状态。这是一种实用主义层面的理解。而书中有一段关于”法治、民主与宪政”之间区别的论述也发人深省:

“从广西防学者提供的民主和宪政概念中我们发现,法治与民主、宪政既有明确的界域也有密切的关系,更有明显的区别。民主提供给我们的是人民构成政府权力的来源、人民在法律上主导权力这样的一些价值。其基础是’多数人通知比少数人统治好’这样的价值预设。由此可以进一步推论出:符合正义的社会必须是由多数人统治。民主的价值是为大众提供参与的框架并有一套固定的程序作为保证。宪政概念提供的价值主要是防御性的: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及其运作以保证个人自由的私人空间。其目标是通过防御性的制度设计来实现个人自由。法治主要是由规则体系和司法程序体系构成的,它提供给我们的主要是工具性的价值。换言之,法治概念在西方复合型的社会结构中加以运用,肯定会与民主、宪政概念发生联系。……民主、宪政、法治概念只能解释西方社会和国家的一方面的问题,绝不可能用其中一个概念解释所有问题。必须在概念之间有了清晰的界域以后,才能用其对问题进行解释。”

这段论述之所以发人深省,是因为我们在平常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经常会陷入一种话语陷阱,我们经常会有一种用其中一个概念囊括所有内容的倾向和冲动。

此外,书中有一部分讨论中国知识分子对工人、农民的关切的,特别有意思。书中引用了郁达夫的诗歌,很好玩,这里作为结尾:

正直的农夫吓! 你们是世界的美育者, 是世界的主人。 我情愿为你们做牛马, 代你们的劳, 你们能分一杯麦饭给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