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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义务

2 篇文章

代理十二位投资人分批仲裁资管机构,赔偿比例从百分之二十五递升至百分之三十五

一家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行了多个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一号、三号、七号等产品),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向三个底层项目------分别涉及大健康、生物科技和新能源领域。三个项目的回购义务人均存在严重财务问题:质押率接近百分之百、股权被多轮司法冻结、偿债能力已严重恶化。但管理人在募集文件中对这些重大风险只字未提。

2026年7月10日 资管计划适当性义务勤勉尽责批量仲裁赔偿比例递升

推翻"签了字就是风险自担"惯例,伪造签名+监管处罚双路径为退休投资人追回大部分损失

一位退休的个人投资者认购了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一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投向一家省属投资集团的股权收益权。后底层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进入破产重整,信托公司在退出阶段以约四折价格将债权转让。投资人最终收回约一半本金。

2026年7月5日 营业信托适当性义务签名伪造举证责任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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